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產煤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監分局,各煤礦企業:
為認真貫徹3月22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落實“煤礦自查自改”“企業內部檢查”“監管排查”和“監察執法”四個100%要求,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和集中攻堅取得實效,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是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國務院安委會部署推動的重要工作。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是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三年行動集中攻堅階段的重要抓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的認識,不能將其等同于一般的檢查執法活動,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領導小組,并進一步細化方案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定期研究推進,扎扎實實組織開展好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
二、從嚴開展自查自改
(一)煤礦全面自查自改。由煤礦礦長(主要負責人)牽頭,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問題隱患自查自改。既要查現場隱患,也要查制度制定、人員配備、技術管理、責任落實和通風系統、供電系統、重大災害防治等系統性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深層次、根本性原因,提出改進措施,納入三年行動“兩個清單”,逐項推動整改落實,將各項風險有效防控在各崗位各環節,在排查解決存量隱患和問題的同時,有效防范增量隱患的產生。參加人員要涵蓋煤礦生產所涉及的地質(水文)、采礦、通風、機電運輸、安全等部門和專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嚴格對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的附件(井工煤礦221項、露天煤礦165項)中所列出檢查內容和檢查依據,逐條逐項描述煤礦實際情況及現狀(現狀描述要全面,細化到每一條井巷、每一臺設備、每一個災害治理工程和每一個崗位,設備設施的型號、指標、參數等均應具體、明確),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報監管主體部門和駐地煤監分局,同時報送上級公司。2021年上半年問題隱患自查自改已完成的要核查自查自改組織形式、自查內容和問題隱患查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未開展的要嚴格按要求組織開展。
(二)煤礦上級公司全覆蓋督查。煤礦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安排,按照“一礦一組”要求派出工作組進駐所屬煤礦,監督檢查所屬煤礦自查自改工作,蹲點指導所屬煤礦落實整改措施。既要對下屬煤礦開展排查,也要對自身問題進行檢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包括推進優化布局和資源整合內容)。要按照省能源局、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貴州省煤礦企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黔能源煤炭〔2020〕34號)和第86號令等有關法規、規定,查機構、查人員、查體系、查制度、查職責、查落實情況。要深入分析研判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共性問題、突出問題并納入三年行動“兩個清單”進行整改,完善治根治本的制度措施,保障所屬各礦安全投入,確保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解決問題。
對擬成立獨立公司的煤礦,在煤礦未獨立前其上級公司也要按要求對所屬煤礦派駐工作組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工作。拒不接受集團公司檢查指導的,集團公司要及時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主體單位報告。
(三)監管監察部門督促。各級監管監察部門每次開展執法檢查前,都要查閱煤礦企業自查自改報告。對問題隱患自查自改不符合要求或自查自改報告未按要求描述礦井現狀、內容缺項多、內容不真實的,要督促煤礦重新全面組織自查自改并認真編制自查自改報告。對不能提供自查自改報告的煤礦企業(煤礦),要督促煤礦盡快完成問題隱患自查和報告編制工作,并建立隱患排查激勵約束機制,對未按時開展或完成隱患自查自改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對認真開展問題隱患自查并按“五落實”要求整改的,依法免予或從輕處理處罰;對煤礦企業已認真自查并按規定正在整改的隱患,監管監察部門仍堅持立案調查并擬實施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依規進行并有充足理由。
三、扎實開展監管排查
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摸清轄區內煤礦企業底數,根據煤礦企業自查自改報告及現狀,結合日常監管執法掌握情況,深入分析研判轄區煤礦安全風險,組織專業齊全的監管排查檢查組,制定具體排查的計劃方案,確定煤礦排查順序、排查時長及任務分工,按照每半年至少一次的頻次對轄區內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開展排查。
各排查檢查組下礦檢查前,要制定詳細的檢查方案,按照《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和煤礦安全生產有關工作要求,確定檢查內容,明確檢查路線,對全系統各環節進行深入細致排查檢查。每次排查結束后,要逐礦形成“監管排查報告”,指出煤礦企業、煤礦存在問題,做出處理處罰決定,提出針對性對策建議。
四、全覆蓋開展全系統各環節監察
各煤監分局要按照批準的監察執法計劃和監察任務分工,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全系統各環節”監察執法,每半年對煤礦集團公司開展一次預防性監察,每季度對長停煤礦開展一次突擊檢查或安全巡查。開展“全系統各環節”監察執法檢查前,要制定詳細的檢查方案,抓住“采、掘、機、運、通、監測監控”等主要系統,聚焦瓦斯、水、火、煤塵等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和瓦斯抽采、石門揭煤、巷道貫通、采空區密閉、井下動火、放炮等關鍵環節,逐項開展檢查。檢查內容和路線必須覆蓋全系統各環節;檢查時,要首先聽取并審查煤礦自查自改報告,嚴查“關鍵少數”責任落實情況,依法嚴格處理發現的每條問題和隱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檢查后,要逐礦形成“監察執法報告”。對系統復雜、災害嚴重的礦井,可以通過聘請專家的方式加強執法組技術力量,確保執法組人員專業齊全,檢查時間充足有保障。
五、加強大排查成果應用
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要對轄區內煤礦排查出的問題進行匯總分析,找出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共性的、區域性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并納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政府部門層面“兩個清單”,持續推動整改措施落實。各煤監分局每月要對監察執法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執法分析報告;對轄區范圍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要監察執法情況通報或監察意見書的方式,及時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會同駐地煤監分局,分析研判轄區內煤礦存在的安全風險,發布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匯總形成轄區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從嚴管控煤礦安全風險。
六、強化責任督查檢查
省能源局、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將根據《全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任務分工落實方案》安排,采取明察暗訪、督導檢查等方式,對各產煤市(州)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隨機抽查“煤礦自查”“監管排查”“監察執法”工作及三個報告編制情況。對工作推進慢、不認真、走過場的將進行通報批評,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請各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此件轉發至轄區內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煤礦企業。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貴州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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