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函〔2021〕48號
各產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產煤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應急廳、省能源局、貴州煤礦安監局,各煤炭企業集團公司:
今年以來,我省已發生2起較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理念樹得不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煤礦瓦斯治理不到位、安全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不夠等問題,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迅速穩控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煤層“零突出”、瓦斯“零爆炸”目標,從嚴從細落實防范措施,壓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扎實推進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持續深化煤礦瓦斯防治六個專項行動,堅決有效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發生,堅決防范遏制煤礦較大事故,堅決確保不發生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堅決落實煤礦瓦斯防治攻堅措施
(一)堅決執行煤礦瓦斯防治規定。嚴格對標煤礦瓦斯防治六個專項行動任務要求,全面夯實“一通三防”工作基礎,深入開展煤礦瓦斯防治問題整治,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相關規定,推動煤礦堅決落實煤層“零突出”和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每月至少評估一次瓦斯治理效果。
(二)堅決確保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應抽盡抽、以風定產”規定,加強煤礦瓦斯抽采能力建設,加大抽采力度,杜絕抽采盲區,切實做到抽采穩定達標、抽掘采動態平衡。
(三)堅決落實煤礦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必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具備條件的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嚴禁違規選擇性開采經濟效益好但突出危險性大的煤層。消除突出危險前嚴禁采掘作業,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四)堅決規范突出危險性鑒定和參數測定。煤礦開采范圍內厚度0.3米及以上的煤層必須及時測定瓦斯參數,達到突出危險性鑒定啟動條件的必須按規定進行鑒定。鑒定測定機構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工作,并對鑒定測定結論真實性負責。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對鑒定或評估為無突出危險性的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結果進行一次全覆蓋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理。
(五)堅決強化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必須嚴格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四項措施。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礦企業把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貫穿于生產建設全過程。煤礦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1個月內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發現煤礦瓦斯超限仍然組織作業的,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比照事故處理方式進行調查。
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六)嚴格依法辦礦管礦。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要牢固樹立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嚴格執行監管監察指令,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做到依法履職盡責、依法生產經營。落實安全生產公開承諾制度,嚴禁違規托管承包,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搶工期、趕進度違規建設,嚴禁隱蔽作業、監控系統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必須以強化和落實主體責任為重點,以事故預防為目的,制定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五個關鍵人”權責清單,實行“一崗一清單”。完善內部監督考核機制并納入績效管理,對于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時開展約談或按企業制度規定嚴肅處理。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強化安全培訓,穩定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隊伍。嚴禁實際控制人違規干預“五職礦長”正常履職,杜絕“影子礦長”等現象。
(八)嚴格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要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確保足額提取、使用到位,嚴禁違規挪作他用。及時更新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強化煤礦瓦斯治理關鍵裝備、重點工程資金保障力度,加快礦井“雙回路”供電系統升級改造,大力推進掘進、回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
(九)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要持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所有生產煤礦必須取得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否則不得生產。煤與瓦斯突出、60萬噸/年及以上正常生產煤礦應取得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未取得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納入重點監管,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和內容。
(十)嚴格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必須建立并落實風險防控、警示報告、隱患排查、監督考核等安全生產責任運行機制。煤礦上級公司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重大風險辨識,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系統各環節隱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對所屬煤礦進行一次全覆蓋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切實督促整改到位。煤礦要圍繞瓦斯、水害、火災、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防治,在每半年開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礎上,加強日常性風險辨識和常態化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隱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
(十一)嚴格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煤礦上級公司及煤礦要健全事故響應機制,針對煤礦災害特點,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等機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強化與屬地黨委和政府溝通銜接,提升應急救援保障能力。
四、切實加強監管落實屬地責任
(十二)優化監管執法制度。在現行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基礎上,更多采取改革的辦法,緊緊圍繞“嚴格、精準、有效、規范”,完善專門安全監管執法制度,優化巡查、駐礦監管制度,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改進聯合執法制度,深化分級分類和跨縣域集中統一監管執法制度,切實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十三)強化重點監管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對高風險煤礦分布情況和近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在正常監管執法計劃的基礎上實施動態檢查,年度內檢查次數至少增加一次。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煤礦,依法處理、處罰并增加檢查頻次。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對問題嚴重的重點地區和煤礦“開小灶”。
(十四)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反復出現的,依法嚴肅查處、從快從重處罰。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組織生產的煤礦,按有關規定頂格處罰。凡煤礦發生一般瓦斯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納入聯合懲戒,由貴州煤礦安監局會同省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對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進行跟蹤督導,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五)強化組織保障。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定期聽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及時組織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建立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獎懲和考核制度,配齊配強煤礦安全監管專業執法力量,加強從業人員能力培訓,強化監管執法經費、車輛、裝備等必要保障,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崗位津貼。
(十六)大力提升高質量發展水平。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要聚焦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全省煤炭資源優化布局方案,有序推進轄區內煤炭資源整合,科學劃定開采范圍,推動集中連片配置資源,淘汰退出的煤礦資源優先配置給優強企業,科學穩妥推進煤礦露天開采。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煤礦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設的投入,幫助煤礦提高辦礦管礦能力。
(十七)營造煤礦正常生產發展環境。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要統籌推進生產和安全工作,嚴禁在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隊伍之外臨時安排非專業人員盲目組織開展突擊執法或下井檢查。杜絕事故發生后對轄區煤礦采取一律全面停產、大范圍停采停掘等簡單粗暴處置方式,保障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秩序。對轄區內自行出臺的高于國家和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要求,且無法律政策依據的相關規定要及時進行清理。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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