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5日,陜西省黃陵礦業集團公司一號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3人(含2名救護隊員),直接經濟損失316.68萬元。經事故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責任事故。近日,省煤監局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批復,對礦難16名有關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處理。
陜西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落實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刑事責任建議:
高仰才,黃陵礦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在本次事故中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閆勃,黃陵礦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在本次事故中應負領導責任。由陜西省煤業集團公司紀委對其進行戒勉談話。
李社俊,一號煤礦掘一隊工人。6月15日16時50分左右,在井下擺弄礦燈,產生電火花引爆瓦斯,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劉繼忠,一號煤礦安全監察部安檢員兼瓦檢員。在6月15日8點班作業中,沒有認真地進行瓦斯檢測;當發現瓦斯超限時,沒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在接受調查時,提供假記錄,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李紅俊,一號煤礦通風隊副隊長。在6月15日值班時,對礦安全監察部于上午10時30分下發的瓦斯事故隱患通知沒有做任何處置;在事故發生后,偽造班前會記錄,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吳義軍,一號煤礦通風隊隊長。對職工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另外,武光輝(一號煤礦安全監察部部長)、李雙民(一號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張維新(一號煤礦總工程師)、王聯合(一號煤礦副礦長兼安監處長)、梁平(一號煤礦副礦長)、高治興(一號煤礦礦長)、張建軍(一號煤礦黨委書記)、李瑞民(黃陵礦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處處長)、趙林章(黃陵礦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李孝波(黃陵礦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也分別因負有事故責任被給予黨政紀處分。
省煤監局同時責成黃陵礦業集團公司向省煤業集團公司寫出書面檢查;責成省煤業集團公司向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由銅川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黃陵礦業集團公司一號煤礦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