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很多煤礦出了事故后,有關部門只是進行簡單處理,尤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僅僅以警告了事,根本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針對撫順特大礦難事故,遼寧省宣布:今后發生死亡事故要撤一批干部;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礦長、主管局長必須引咎辭職。
礦難事故吞噬了一條條鮮活生命,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在追責中屢屢缺位,卻是不爭的事實。此次遼寧省作出“今后發生死亡事故要撤一批干部”的規定,應該是“痛定思痛”的。因為就在撫順,一年前就發生了觸目驚心的孟家礦瓦斯爆炸,25名礦工殞命。此后在不到6個月的時間里,撫煤集團西露天礦連續發生3起事故,最終釀成了毒氣致死15人的又一悲劇。事故是偶然的,發生事故的原因卻是必然的。
脆弱的安全生產管理鏈條,就像草原上不長記性的羊群,因為獅子吃掉幾只噴著飽嗝打盹,就忘記了危險的存在,毫無防范措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吞吃。在美、英、德、澳等世界主要產煤國已基本消滅重大死亡事故,澳大利亞每生產1億噸煤的事故死亡人數僅1人的情況下(摘自《煤炭信息周刊》),我國百萬噸原煤的死亡率仍然高達4.64人,鄉鎮煤礦甚至達11.73人。對于礦難頻發的原因,煤炭行業管理高層作出的解釋是,技術手段落后、資金投入不足、安全硬件欠賬太多。在筆者看來,這都不是最主要原因,致命原因只有一個,即我們在追責方面的欠賬太多,根本沒有觸動有關官員頭腦深處那根可以“硬起來”的弦。十起礦難中有九起屬于責任事故,大部分與瀆職和官員腐敗有關,不能老是把罪過全推到“資金”、“投入”、“硬件”這些物化責任上,而讓真正的責任人逃脫。
層層“強調”的引咎辭職沒有一個量和數的標準而屢屢落空,各地在處理相同責任事故中迥然有異的結果,無疑是對瀆職者的縱容。以半年內連續發生兩起特大事故的鄭煤集團為例,今年4月的透水事故中12人被困井底,由于僥幸脫臉,竟成了“壞事”變“好事”的范例,被當地政府和企業鼓吹為“煤炭事故救援史上的奇跡”,無一人為事故擔責,更無人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費心,結果導致了“大平礦難”發生,官僚主義的鐵腕下又多了129個無辜冤魂!再拿今年發生的北京大安山礦難等事故來說,普遍存在著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以行政處分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加之司法監督、人大監督缺位,不少事故責任追究不了了之。
“帶血的煤”需要“帶血的追責”,礦難事故追責考驗執政能力。否則,哪一聲爆炸都不會是礦難的最后“絕唱”。再也不能拿各行其是、軟棉棉的“地方標準”來處理礦難了,到底死亡多少人對官員追責到哪一級別、如何追責,出現事故對哪些人“一律撤掉”,都需要一個操作性強、便于社會監督的“國家統一標準”,就像遼寧省一樣,把這個標準同時交給公眾。只有所有的責任心都能全部激活歸位,才能從根本上“消滅”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