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此案的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楊海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殷山、楊海龍各退1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
2002年6月22日早晨,石新泉前往山西省忻州同力民爆公司倉庫,非法購得150箱,共計3600千克乳化炸藥運回硐上,將該批炸藥全部放入金硐副井廢棄的蓄水池和巷道內。當日中午,因工人違章用電,致炸藥爆炸,造成38人死亡事后,礦主指使、雇用人焚尸滅跡,企圖掩蓋事實真相。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新泉違反國家有關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無合法手續,非法賒購數量較大的炸藥在儲藏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惡劣,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被告人殷山、楊海龍、王建勇為謀取私利,共同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物,非法承包義興寨金礦○#脈“探礦”權后,這一礦區又發生重大爆炸事故,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行賄罪。
被告人王全全作為礦硐合伙人,舒仕兵作為礦硐的直接管理人員不盡職責,長期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最終致使炸藥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特別嚴重。二被告人之行為均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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