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山、楊海龍、王建勇為了達到承包國有礦藏資源開采權的目的,賄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總計金額達40萬元人民幣。3名被告以每年交納探礦費110萬元將義興寨0#脈非法承包,在既無采礦證也無探礦資格,未采取相應安全生產措施,未對下屬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情況下,開采金礦,造成38名礦工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原礦井股東石新泉非法買賣爆炸物,并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在儲存中發生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原礦井礦主殷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并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勞動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置之不理,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行賄罪、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楊海龍、王建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行賄罪;被告人王全全、舒仕兵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在儲存中發生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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