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來看,引發礦難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思想麻痹,二是管理不力。就前者來說,首先是管理者自身優越感過重。該礦的幾位負責人均以遺憾的口吻表示,“這起特大瓦斯事故不應該發生在建新煤礦”。因為建新煤礦是一家機械化采煤作業程度非常高、設備和井下條件十分好的國有煤礦。然而,事實卻向人們證明,設備優良、經濟效益好并不能避免災難,所以必須始終牢記:人命關天!另外,無論是管理者還是礦工,普遍存在著一種對生命的漠視。此前該礦曾發生過三次瓦斯爆炸,而在這種情況下竟還有不少礦工在井下抽煙。也許是礦難已使人們習以為常,但這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牢固的安全觀念形成不僅在于主觀意識的轉變,更依賴于將實際作業過程中嚴格、細致的操作責任化。從管理方式上看,僅有宏觀的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引入泰羅科學管理主義式的“職務(業務)分析”管理是必要的。
所謂職務(業務)分析,是全面了解一個職務的管理過程,即對該職務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規范,即責任者(Who)、工作內容(What)、工作崗位(Where)、工作時間(When)、操作程序(How)以及為什么要這樣操作(Why)等做全面的描述和研究的過程。以此為依據制定職務(業務)責任說明書,實現每個采礦細節操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的同時,更強調執行的效果和責任。如《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因此,在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危險的情況下,必須停止開采工作。同時《規定》的第四章中有關“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的第一百八十八條也規定“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然而在報道中我們看到,有關領導在檢查工作時業已了解到有關問題,但卻未按本條規定相應地采取措施,撤離有關采煤人員。因此,僅僅將操作規定具體化、標準化是不夠的,更需要將這種具體化、標準化規定的執行同崗位責任聯系起來。否則,沒有責任的規定往往易導致執行的泛化和形式化。
如果我們要從管理層次上對此次事故做一點有意義的教訓總結的話,那就是,在管理細節責任化的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必須通過細化的責任管理來彌補主觀意識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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