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殷山、楊海龍、王建勇為了達到承包國有礦藏資源開采權的非法目的。賄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總計金額達四十萬元人民幣,三被告之行為構成行賄罪。同時,被告人殷山在具體管理礦山作業過程中,對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的事故隱患置之不理,導致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三十八名礦工不幸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石新泉在沒有領取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供應證的情況下,一次性非法購買三千六百千克炸藥,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檢察機關還認為:作為負有金礦全面管理職責的金礦負責人、被告人王全全,作為具體管理井下采礦作業的開采工隊負責人、被告人舒仕兵與作為監督井下生產的被告人石新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安全生產規范,違法設置爆炸物儲存場所,在儲存爆炸物過程中造成重大事故,三被告人之行為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探礦井發生炸藥爆炸。事故發生當晚,金礦的非法承包人殷三等人將遇難者尸體四處轉移、藏匿,甚至焚尸滅跡,隨后逃離了現場。
此事件經各媒體披露后,引起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朱镕基、副總理李嵐清、副總理吳邦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清真相。山西省警方懸賞重金捉拿逃匿的犯罪嫌疑人,不久,多名犯罪嫌疑人一一落入法網。
此前,“六·二二”礦難涉案人員、繁峙縣原縣長王彥平經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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