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定子繞組在實際冷卻狀態下直流電阻的測定:
d. 匝間沖擊耐電壓試驗;
e. 耐電壓試驗;
f. 空載試驗(測定空載電流和損耗);
g. 堵轉試驗(測定短路電流和損耗).
注:{項和s項在型式幢驗時應分別量取空載特性線和堵轉特性線.
6.1.3. 機械檢壹項目包括:
a. 隔爆結構檢查;
b. 軸承檢查;
c. 安裝和外形尺寸檢查,
d. 裝配和外觀檢查;
e. 冷卻水道檢查。
6.2 型式檢驗規則和試驗項目:
6.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完成和老產品轉廠時;
b. 當設計、工藝或材料變更,足以引起某些性9S發生變化時,則應進行有關的型式試驗項目;
c. 當出廠檢驗結果和以前進行的型式檢驗結果發生不可容許的偏差時;
d. 用戶對產品性能、質量有重大異議,經雙方協議須重新檢驗時;
e. 成批生產的電動機須定期(每年進行一次)抽試;
f.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
a. 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
b. 溫升試驗;
c. 效率、功率因數及轉差率的測定;
d. 短時過轉矩試驗,
e. 最大轉矩的測定,
f. 起動過程中最小轉矩的瀾定;
g. 超速試驗:
h. 振動測定;
i 噪聲測定;
j. 轉動慣量的測定,
k. 過載試驗,
1. 斷水試驗:
m. 空載小時開斷頻率試驗,
n. 五萬次頻繁起動試驗;
o. 傾斜試驗;
p, 密封試驗。
注:序號k~p項的檢驗項目僅在產品定型,產品鑒定或投入小批量生產時進行.
6.3 抽樣與判定規則:
型式檢驗臺數每次至少1臺,有不合格者再加倍抽取試樣進行檢驗,如仍有不合格者,則該批產品
為不合格,不能出廠,有關連批或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按GB 2828~2829的規定進行。
6.4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GB 3836.2的規定進行圖樣及文件審查和防爆性能試驗。
a. 未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
b. 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當局部更改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則更改部分的圖紙和有關
c. 檢驗單位需要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時;
d. “防爆合格證”有效期滿時。
6.5 電動機外殼防護分級試驗與氣隙不均勻度檢查可在產品結構定型或當結構和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進行,40℃交變濕熱試驗每二年進行一次。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銘牌須牢固地固定在電動機機座的明顯位置上,其材料及刻劃方法應保證其字跡在電動機整個使用時期內不磨滅,如裝在機座上有困難時,允許裝在電動機其他明顯位置上,但應另在機座上標明制
7.1.2 銘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電動機名稱和型號;
b. 制造廠名或商標;
c. 防爆標志,
d. 額定功率,
e. 額定頻率;
f. 額定電壓,
g. 額定電流;
h. 額定轉速;
i 工作制;
j. 絕緣等級;
k. 接線方法:
l. 冷卻水流量,
m. 冷卻水最高允許溫度;
n. 冷卻水最高允許壓力;
o. 防爆檢驗合格證編號;
p. 制品廠出品編號;
q. 重量;
r. 出品年、月;
s. 安全標志編號;
t. 外殼防護等級。
7.1.3 繞組出線端標志;
繞組出線端標志應用相應的標志(如表8所示)牢固地標在出線端位置上。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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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電動機應在明顯處設置清晰的凸紋標志“Exd 1”和安全標志“MA”.
7.2 電動機的軸伸及外部未經油漆和電鍍保護的部分,應加防銹和保護措施.
7.3 電動機的包裝須能避免運輸中受潮與損壞,并便于裝卸,防止軸串動的保護措施。
7.3.1 電動機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和標志,應清楚整齊,內容如下:
a. 發貨站和制造廠名稱,
b. 收貨站和收貨單位名稱;
c. 電動機型號和出品編號;
d. 電動機凈重及其連同箱子的毛重;
e. 箱子尺寸;
f. “小心輕放”、‘怕濕”、“禁止滾翻”等字樣及符號,其圖形應符合GBl91的規定。
7.3.2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a. 裝箱單;
b. 產品合格證,
c. 使用維護說明書。
7.4 電動機應放在空氣流動、干燥的地點,防止受潮,受腐蝕及其他損壞。
附 錄 A
電動機主要尺寸公差代號及軸伸硬度等技術要求
(補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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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1 矩形箱式結構
i一電動機機座長度,mm,D一電動機機座寬度,mm,H-電動機中心高,mm,N一止口直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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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2 圓筒形凸緣安裝結構
L-電動機機座長度mm;D—電動機直徑,mm;N一止口直徑,mm
A2 電動機花鍵軸伸經熱處理后要求硬度達到HB 240~270而表面硬度達到HRC40~45。
A3 兩端結合面<或一端凸緣)止口對電機軸線的徑向圓跳動和結合面(或凸緣)對電機軸線的端面圓
跳動公差應按公差等級9級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科總院上海分院、撫順煤礦電機廠、煤科總院太原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刁懷扣、路啟昆、李明。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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