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裝配和外觀檢查;
e. 冷卻水道檢查。
7 標志、包裝、運輔、貯存
7.1 銘牌須牢固地固定在電動機機座的明顯位置上,其材料及銘牌上數據的刻劃方法應保證其字跡在
7.2 銘牌應標明的項目包括內容如下;
a. 制造廠名和商標;
b. 電動機名稱和型號,
c. 防爆標志,
d. 外殼防護等級,
e. 額定功率,
r. 額定頻率,
s. 額定電壓,
h. 額定電流;
i. 額定轉速;
j. 工作制;
k. 絕緣等級;
l. 接線方法;
m. 冷卻水流量;
n. 冷卻水最高允許壓力和溫度:
o. 防爆檢驗合格證編號,
P. 制品年月和出品編號:
q. 安全標志編號;
r. 重量。
7.3 電動機定子繞組的出線端、熱敏元件出線端應在接線盒內的接線處均應有相應的標志,并保證其
表9
定子繞組名稱 | 出線端標志 | 熱敏元件端標志 | ||
始端 | 末端 | 始端 | 末端 | |
第一相 | | | | |
第二相 | | | | |
第三相 | | | | |
7.4 電動機應在明顯處設置清晰的凸紋標志“Exdl"和安全標志"MA”。
7.5 電動機的軸伸鍵應綁扎在軸上,軸伸圓表面或花鍵表面、平犍及其他未經油漆和電鍍保護的部分應加防銹和保護措施。
7.6 電動機的包裝應能保證在正常的貯運條件下,自發貨之日起的一年之內,不致因包裝不善而導致
受潮與損壞。
7.7 電動機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和標志應清楚整齊,內容如下:
a. 發貨站和制造廠名稱;
b. 收貨站和收貨單位名稱,
c. 電動機型號和出品編號:
d. 電動機凈重及其連同箱子上毛重;
e. 箱子尺寸;
f. “小心輕放” “怕濕”、“禁止滾翻”等字樣及符號,其圖形應符合GBl91的規定。
7.8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a. 裝箱單;
b. 產品合格證,
c. 使用維護說明書。
7.9 電動機應敖在空氣流動、干燥的地點,防止受潮,受腐蝕及其他損壞.
附加譚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科總院上海分院、撫順煤礦電機廠、煤科總院太原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石朝龍、路啟昆、徐小粵、劉大綱、王東續。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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