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截至本月25日,全市煤礦發生死亡事故153起,死亡22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起,多死亡67人,分別上升15.9%和42.4%。最近,我市發生的3起煤礦特大事故均由瓦斯引起,瓦斯事故死亡人數已占到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的50%。
“瓦斯不治,礦無寧日。”最近,市政府出臺《重慶市區縣小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規定》和《重慶市市屬國有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規定》。
會上,榮昌縣榮升煤礦、雙橋區永勝煤礦、萬盛區關壩油坊煤礦等147家煤礦事故單位被點名通報。副市長周慕冰要求我市煤管部門加大對煤礦事故礦井的處罰監管力度,除了給予重罰以外,還必須對其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并令其限期整改,經煤管、煤監部門檢查驗收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
會上還明確,凡是2002年以來,發生過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礦井,給予“安全黃牌警告”通報;2003年1月1日以來,累計發生3次及以上零星事故的礦井,定性為“事故多發礦井”警告。并將黃牌貼在礦井醒目處,市經委將對獲黃牌的礦井出臺更為嚴格的安全監管措施,管理部門將對其重點監管。
解讀兩個《規定》
昨日,市政府分別針對區縣小煤礦和市屬國有煤礦,出臺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規定,對瓦斯事故的責任、預防措施、監管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日常管理和處罰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責任制
針對區縣煤礦瓦斯整治,規定明確:煤礦業主、區縣(自治縣、市)屬國有煤礦法定代表人為煤礦安全生產、預防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責任人;礦長(經理)為煤礦安全生產、預防瓦斯事故的主要負責人;煤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為煤礦瓦斯事故預防工作的直接負責人。
裝備保障
礦井要提足用夠安全費用,每噸煤的提取標準為10元,其中7.5元由企業自留建立專賬,專款專用,0.5元和2元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集中統籌安排。礦井應裝備瓦斯監測報警斷電系統,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風表、光學瓦斯檢測儀等通風安全檢測儀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和使用瓦斯抽放系統或移動抽放泵,否則不準生產。
管理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風量要足,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每天必須24小時連續運轉,主要通風機未運行,嚴禁安排工人入井。
礦井報廢井巷,必須及時進行永久性密閉,臨時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風。礦井主要進風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總回風巷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總回風巷通風斷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
嚴格控制井下同時作業的人數。防突施鉆班每班不超過4人,掘進工作面每班不超過6人,采煤工作面每班不超過15人,年產量在3萬噸以下的礦井每班下井最高不超過60人,年產量在9萬噸以下的礦井每班下井最高不超過90人。
處罰與責任追究
凡是發生瓦斯窒息、瓦斯燃燒和瓦斯爆炸事故的礦井,其停產整頓期不能低于3個月。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將給予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將給予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對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予以追究。
嚴格追查和提高賠付
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給予事故礦分管領導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事故礦主要領導警告至降級處分。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給予事故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礦業公司分管領導記過至降級處分。
提高煤礦事故賠付標準。凡發生煤礦死亡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以就高原則予以理賠,每位工亡職工的賠償總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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