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引述李毅中的話說,不少省市反映,中國法律對于發生礦難的責任單位和領導處罰太輕。如因為各種各樣的失職,導致事故發生了,經濟罰款兩萬到20萬。《刑法》中相關規定因為各種責任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要追究刑事責任,判刑最多是七年,有的是三年以下,量刑太輕。
同時,李毅中也指出,《刑法》修改是個很大的事情,但目前可以做出一些司法解釋。
中國現行的《煤炭法》出臺于1996年8月29日,已遠遠落后于發展的需要。據悉,由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組成的《煤炭法》修訂起草小組辦公室,正在負責《煤炭法》的修訂工作,并將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其中關于如何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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