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8月5日電(朱蘭、黃豁)經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17”特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案于8月3日宣判,法院依法對4名責任人作出如下判決:尹坤平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谷耀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彭國恒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熊興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
據奉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11月以來,被告人尹坤平、彭國恒、谷耀成和熊興家等人合伙開辦蘇龍寺煤礦。但該礦礦長、井下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也未經任何培訓便下井作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違法組織生產。今年3月1日,新政鄉政府工作人員對該礦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礦井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有7項指標不合格,隨即對其進行查封并要求停產整改;3月17日上午,縣煤管局會同鄉政府工作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礦井未經批準擅自啟封,并發出了《責令停止井下一切作業活動整改通知書》。但被告人對此置之不理,繼續違法組織生產,最后導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名礦工遇難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及其管理人員全部逃離現場。
經專家鑒定,“3·17”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違法組織生產,主井底巷長達270米,未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局部風機安裝位置不合理,煤礦開采布局不合理,樹枝狀生產布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12條獨頭樓眼無循環通風,井底大巷內使用的電煤鉆連接裝置的插銷,在插入或拔出時產生電火花,因而造成本次特大事故的發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生產,不顧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造成的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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