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探知有透水危險仍強行組織生產,2003年7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白坪鄉東風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煤礦透水事故,最終造成21名礦工遇難。礦難發生后,相關責任人——受到懲處。8月20日,記者來到鄭州市監獄,聽了刑期最長的李鴻林的一番痛心懺悔。
21名礦工被大水吞沒,李鴻林獲刑3年
2004年8月24日,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對造成21名礦工遇難的“7·13”特大煤礦透水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鴻林、張現偉有期徒刑三年;王國仁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楊鐵墩、王文治、張茍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對案件審理,新華社當時是這樣發布消息的: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6月20日,登封市白坪鄉東風煤礦原法定代表人樊國學,違
法將該礦轉讓給被告人王文治、張茍經營,李鴻林擔任煤礦安全生產礦長。2003年7月1日原礦長楊紅軍請假后,被告人王文治又聘請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楊鐵墩到該礦代理生產礦長。此后,王文治、張茍二人在沒有上報審批作業規程的情況下,長期組織工人不按照有掘必探的操作規程,違法越界開采。”
2003年7月13日的4點班,被告人張現偉、王國仁作為當班的班長、副班長,組織42名未經安全培訓的工人到副井生產區域進行作業。在作業過程中,郝青虎等人在運輸大巷西掘進工作面發現頂板有透水征兆后,向被告人張現偉、王國仁進行匯報,但被告要求工人繼續作業;當工人提出“水太大無法干”時,二人又命工人上井拿雨衣,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當天21時許,水流逐漸增大時,被告人王國仁不是及時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的工人,而是命令工人打篦子以防將煤沖走,在打篦子過程中發生透水事故,造成21名礦工遇難。
“安全生產經驗豐富,抵不上長期的大意疏忽啊!”
“一下子失去了這么多條活生生的人命,我判三年也是應該的。”李鴻林痛心疾首地告訴記者。
從李鴻林的經歷來看,今年52歲的他是安全生產經驗相當豐富的老管理人員:1974年就參加了煤礦工作,干過維修工、救護隊員、安全員,1990年考取了安全通風技師。李鴻林高中畢業,這在他們這個年齡段的礦工中是很少見的高學歷。
事故發生時的情景,李鴻林至今仍歷歷在目。“那天我當班,下去檢查了一次發現沒問題,就在調度室值班。突然就聽見井下生產隊長驚恐地跑上來大喊‘透水了!’”李鴻林跑去一看,只聽見井下呼隆呼隆的水流沖擊聲,見不到一個人了……
“事故是在最不應該發生的地方發生的。”至今,李鴻林對那個生產隊長還是恨得咬牙切齒。那個工作面因為越界開采,地質條件復雜,情況十分危險,他嚴禁任何工人進入。那個區域本來已經停產一個半月,想不到生產隊長還是鬼使神差地領著工人進去了。
李鴻林是事故發生前的5個月被邀請去當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的。他說,其實只要按照操作規程做,一般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這個小礦井按照煤礦生產安全標準,有許多地方應該整改,但是一直沒有做。安全生產經驗豐富抵不上長期的大意疏忽啊!”對此,李鴻林一直懷有深深的懺悔。
“再干煤礦,一定嚴格管理,真抓實干!”
自從被逮捕后,李鴻林就一直在反思。他認為導致煤礦事故高發的原因還在于管理混
亂,“我在監獄里真正目睹了什么叫事無巨細,什么叫嚴格管理,如果按照監獄的管理標準,一個細節一個細節地摳,煤礦事故根本不可能發生。我如果再干煤礦,一定要依法嚴格管理,真抓實干!”李鴻林說,盡管有了《安全生產法》,但在多數小煤礦并沒有落到實處,有很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小煤礦承包給個人,看似“四證齊全”,實則是一個空架子。管理人員不齊備,必要的技術資料根本找不到。李鴻林說:“我們的礦主和技術副礦長一個月也不到煤礦一次。那里地質條件復雜,小煤礦競相越界開采,鄰近煤礦的地質資料找誰要都說不知道,就這樣瞎干下去早晚會出事。”
其次是小煤礦條件艱苦,待遇低,人員流動性大。“掙錢就干,不掙錢就走。這是礦工普遍存在的心理。”李鴻林最頭疼的是工人素質太低。小煤礦根本留不住人,現在的大學生也沒有幾個到煤礦的。工人多數是只想埋頭干活掙錢的農民工,基本不經過什么培訓,領個礦燈就下井。一名叫周敘甲的湖北礦工在接受警察詢問時說:“當時知道有透水征兆,但隊長讓干我們就一直干下去。”
李鴻林認為,礦難頻發的背后是對法律規定的置若罔聞。本來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嚴令禁止不準將煤礦生產承包給某一生產隊,但誰都沒放在心上,還是一包再包,一轉再轉。
李鴻林說,在利益驅動下,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必要的安全培訓沒有了,技術改造的資金更找不到,“礦主只管出煤掙大錢,地方保護主義讓一些政府部門只管收錢,根本不來檢查安全狀況,來了也是走馬觀花,啥問題也看不出來。我們負責安全的人也不當家,基本上說了也白說。”面對記者,李鴻林下了決心:“我如果出去后再干煤礦,只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事我絕對會頂住不干,實在不行就走人,三年牢獄時光太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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