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30日、31日,寧武縣原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副縣長李德生等山西寧武礦難事故責任人及瞞報真相者共11人被提起公訴。
今年7月2日,山西省寧武縣賈家堡煤礦原接替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5.2萬元。事故發生后,當地負責人及救護隊隱瞞事故真相,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隨即司法機關迅速介入事故調查。
;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原中共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寧武縣副縣長李德生在事故發生后,在有關責任人提議瞞報事故死亡人數并具體策劃時,為了減輕責任,逃避國務院直接調查,沒有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認的態度,同意按照虛假死亡人數上報,致使上級政府乃至中央領導未能及時了解真相,貽誤了做出正確決策的時機,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均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寧武縣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連玉明、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局長亢存煥不履行職責,明知國務院規定,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不得施工,也明知申請的接替井沒有申領采礦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得開工,卻于2003年5月,同意該接替井違法續建。2004年5月19日,連玉明又將該礦接替井列入全縣基建項目礦井之中;同年7月,該礦接替井復工驗收中,連玉明又簽署同意恢復基建,使該礦井形成簡易生產系統,以掘代采,非法生產。礦難發生后,被告人連玉明、亢存煥又參與瞞報事故真相,并統一口徑,對抗調查。二人行為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王建武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任寧武縣陽方口鎮鎮長、2003年9月至案發時任該鎮黨委書記期間,違反有關文件規定和法律法規,在未經煤炭工業局簽署意見和縣政府批準的情況下,于2003年5月,使賈家堡煤礦與無任何資質的陳治芬(后死亡)簽訂了名為聯營實為承包的協議書,并加注了同意意見,致使該礦接替井被違法承包,非法經營。2005年4月,又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同意將該接替井以繼承遺產的方式續包給無資質的陳治芬之妻侯麗芳,導致事故的發生。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副大隊長徐偉明,與亢存煥、連玉明、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黨支部書記王虎增、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邵二寬及李天恩、李德生等人密謀后,商定將已發現的30名死亡人數瞞報成19名。7月3日,徐指使救護隊員李天才、郭二虎、莊志剛及其他救護隊員與自己共同將7具遇難礦工遺體在井下掩埋,又指使上述李天才、郭二虎、莊志剛三人和其他救護隊員將6具遺體偽裝成3具運出井口,以便由他人移尸他處。其間,徐偉明先后數次索要、收受承包方賄賂,索賄26000元、受賄73500元,涉嫌構成受賄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告人王虎增索賄6000元、受賄22000元,邵二寬受賄18000元,王、邵二人涉嫌構成受賄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告人郭二虎、李天才、莊志剛積極參與埋尸、捆尸抬尸和指認埋尸地點,幫助毀滅證據,涉嫌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來源:新華社 作者:尹天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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