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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煤礦維簡費的稅收問題

2008/4/1 18:04:47       

淺論煤礦維簡費的稅收問題

 

煤礦維簡費的由來
  
   
煤礦維簡費是煤炭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的簡稱。建國初期,國營企業折舊費和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統管,而絕大部分國營企業均在五十年代建設,設備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業更新改造固定資產的資金主要由國家撥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業恢復簡單再生產的資金問題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業設備磨損速度快于一般企業,加上需要進行生產勘探和開拓延深以維持生產能力的再生,單純依靠國家財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國家補貼一部分、企業在開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數量上高于基本折舊、按產量計提,以鼓勵先進的辦法,籌措更新改造資金,因其屬于維持礦山簡單再生產資金,故名維簡費

有關資料顯示,煤礦維簡費最早出現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年采掘企業停止按固定資產原值計算和提取基本折舊基金(折舊費),改按企業生產量提取維簡費并列入生產成本。1967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訂的《關于改革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的管理辦法》中將技術組織措施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和勞動保護費等三項費用,與固定資產更新和基本建設中屬于簡單再生產性質的投資(維簡費)合并為一種資金,統稱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簡稱更改資金)。該辦法規定:煤炭、林業、冶金等采掘、采伐企業的開拓延深費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按照產量提取并計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舊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這個名稱一直到1981年。

維簡費的提取標準最早是1965年的1.5/噸;1977年提高為2.5/噸,其中噸煤成本計提2/噸,財政補貼0.5/噸;1981年為4/噸,其中財政補貼1.25/噸;1983年又向用戶加收2/噸,合計6/噸。1985年國家對統配煤礦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恢復計提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財政補貼。原煤炭部、財政部下發的(85)煤財字第321號文《關于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將維簡資金標準提高到7/噸(其中折舊基金3.5/噸,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開拓延伸費1.5/噸,收取用戶2/噸);19897月,財政部(89)財工字第302號文《關于調整統配煤礦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標準的通知》,又在噸煤成本中增提1/噸,為8/噸。

維簡基金要求專款專用,1983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礦務局、煤礦三級管理;1983年下放審批權到礦務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繳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1/噸、省公司0.05/噸。1994年煤炭行業轉換經營機制,維簡費開始由企業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彌補虧損),但按1/噸從成本中提取部長備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災補助和支持發展科研、教育事業。河南省煤礦企業提取的維簡費,自2001年不再上繳主管部門,全部留在企業。

與統配煤礦同樣,地方煤礦也在計提維簡費,只不過提取標準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對地方煤礦和私有、個體煤礦仍實行由主管部門全部或部分統管的辦法。

——為改善地方國營煤礦安全生產條件,1984年國家同意按國務院一九八一年批轉國家能源委員會《關于地方國營煤礦若干經濟政策問題的請示》的規定,地方國營煤礦“維簡費”按4/噸執行。

——19965月煤炭部關于頒發《“九五”時期煤炭工業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中關于煤炭行業內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維持簡單再生產政策規定:

1、國有煤礦維簡費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調整井巷工程基金標準,國有重點煤礦開拓延深費由“八五”期間的每噸煤2.5元提高到5元。

3、鄉鎮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有國有重點煤礦的省、區、市,參照國有重點煤礦的標準執行;沒有國有重點煤礦的,按每噸煤8.5元至10.5元提取。

2004年煤礦維簡費中的安全費用開始單獨計提。

——20045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4]119號文《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于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管理辦法見本文附件1),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第五條: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使用范圍是:()    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范圍的搬遷賠償;()    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第六條:有關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第九條規定:本規定未及事項仍按以前國家所發有關維簡費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維簡費與折舊費的關系

維簡費這種明顯有悖于現代企業制度,又在實際上影響礦山經濟效益的做法,直到目前仍在實行。究其原因,早年是出于計劃經濟管理體制所限,國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重視產值、產量,很少考慮經濟效益,企業缺乏自主權,利潤要全部上繳,本屬企業的基本折舊費和利潤中應當用于企業資產更新改造的資金無法自主支配,維簡費卻是企業能夠基本掌握的資金,標準也可以變動提高,比折舊費計提更為符合企業利益。因此,沿用40年仍未喪失其生命力。

煤礦企業愿意計提維簡費的客觀原因有三,一是部分礦井、巷道使用年限無法明確,如采煤準備巷道,所通向的煤層一旦采完,即喪失了使用價值,這個時間又與煤層儲量、開采量、采煤技術手段等直接相關,不確定性很強;二是井下生產設備因各個礦山地質情況不同,受礦井所處區塊、地層的自然條件限制,侵蝕、損耗速度預測困難,使用年限不好確認統一;三是過去井下生產長期以人工手段為主,大型綜合采煤、采掘設備數量很少,設備價值不高,機械化程度較低,開采過程中還需要增加生產勘探和必要的開拓延伸費用,以彌補消失的部分生產能力,單純依靠井巷建筑物和機械設備計提的折舊費,難以及時補償損耗,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這些也是維簡費長期存在的動因。

——1993年財政部《關于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六條:關于礦山維簡費的會計處理:礦山企業提取維簡費時,應按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有關的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財政部1993年發布的《關于國有工業、運輸、郵電通信企業執行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礦山企業實行新制度前的礦山維簡費結余轉作國家資本金,實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維簡費,相當于折舊部分計入累計折舊,超過折舊部分轉作資本公積金。(2003年失效)

直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國大型煤炭企業也仍然依靠大量人力加少量設備的采掘方式,一個礦務局職工動輒十萬乃至數十萬人。如果按照井下設備計提折舊辦法,數額過少,不敷使用,不如按產量計提維簡費更能滿足煤炭企業更改資金需要,故一直采用維簡費代替折舊的辦法。據原國家能源部測算,直到八十年代末,全國工業企業設備新度系數在0.6以上,有的行業達到0.7,而統配煤礦僅有0.5左右;當時各主要采煤國家的機械化程度都在90%以上,且綜采占主導,而1989年我國統配煤礦機械化程度還只有60.94%,其中綜采僅有33.31%

——原能源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1990年6月15日所發能源經〔1990〕460號文《關于收取統配煤礦綜采設備更新資金的通知》中說:“近年來,我國綜合機械化采煤發展很快,目前已擔負全國統配產量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煤價過低,煤礦連年嚴重虧損,使綜采設備更新一直沒有固定可靠的來源。目前在用的綜采設備大部分均已超過服務年限,如不及時更新,必將嚴重影響煤炭產量的持續穩定增長。為了解決綜采設備更新的資金來源,穩定全國統配煤炭產量,經國務院批準,從1990年起按統配煤礦的原煤銷售價格每噸增加一元,增收的資金作為綜采設備更新的專項基金,集中統一使用。”該通知第二條規定:“上述價外收取的綜采設備更新資金屬于統配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由煤炭企業在向用煤單位收取貨款時,按銷售數量和第一條規定的標準同時收取,不列入企業銷售收入,…”第三條:“這部分綜采設備更新資金由各統配煤礦按隸屬關系,分別上交給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和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用于綜采設備更新。”

1985年原煤炭部于實行大包干之際,恢復計提折舊費,因維簡費辦法實施多年,加上當時煤價仍受國家控制,煤炭企業普遍效益不好,維簡費尚有部分來源于用戶,部分還需要上交主管部門,因而暫時形成兩費計提并存局面。

——1984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炭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的通知規定:煤炭部對統配煤礦實行總承包。為此需要,把統配煤礦維簡費改為提取固定資產折舊。關于將煤礦提取維簡費的辦法改為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問題,該通知中說:目前,統配煤礦和重點煤礦進行礦井開拓延深、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維持簡單再生產所需資金地解決辦法,與煤礦企業占用的固定資產不掛鉤,尤其今后隨著煤礦機械化程度的提高,設備占用數量越來越多,如果再按產量提取維簡費,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提高設備利用率和設備完好率,不利于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經濟核算。同時,噸煤維簡費來自四個方面,不能如實反映煤礦生產成本高低和企業經營的好壞。為了加強煤礦固定資產的管理,促進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不斷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煤礦經濟效益,發展煤炭生產,對按噸煤提取維簡費的辦法,改為按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辦法。建議煤炭部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和《國營企業固
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表》,結合煤礦企業實際情況,提出煤炭行業分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提取辦法,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向用戶按每噸煤二元收取的維簡費,1.5/噸用以解決礦井的開拓延深工程支出(是為井巷工程費的開始)和0.5/噸為生產環節改造補助。

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組改制進入高潮,原煤炭部、能源部、統配煤礦總公司等主管部門已不復存在,原有的行業性財務制度業已廢止,企業有了自行制定財務會計制度的權利,導致煤炭企業一方面利用財稅部門對固定資產計提維簡費和折舊的界限范圍規定不夠明確的空子,將二者除井巷建筑物外一并重復計提,另一方面借國家改革投資體制,減少乃至停止撥付更改資金時機,將本應由維簡費列支的更新改造支出擠入成本費用,促使原統配煤礦機械化進程迅速加快,大型綜采、綜掘設備逐漸成為采煤一線的主力,大量依靠人力資源和簡單機械采煤的時代終于成為過去。

煤炭企業在進入機械化采煤時代過程中,也認識到維簡費與現代企業制度間的矛盾。僅就企業改制和財務角度分析,當國際投資者對礦山項目進行財務評價時,國際通行的都是固定資產折舊,維簡費卻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財務安排,這種與資產價值無關的資產消耗補償方式,無法獲得國際投資者的認同和理解:二者財務性質相同,但維簡費提取額大于折舊額,使用范圍也大于折舊費,且列入成本項目,為評價礦山企業的經濟效益帶來困難;折舊費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項下,加上固定資產凈值,是同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下的借款和資本金一一對應的,固定資產凈值+折舊費=固定資產投資,而維簡費在資產負債表中卻表示為負債,這個債務又無債權人,無需清償;維簡費本是折舊費的替代,從成本中提取,用于購置的機器設備仍然可以提取折舊費,再次進入成本,形成二者的重復進入成本。

——2002年國土資源部頒布《關于采礦權評估和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六條規定: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資產應按其服務年限提取折舊費,井巷維護費用以及可參與評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維簡費的費用應在各項成本參數中體現。

——安徽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風險對策”:截止2002 年末,本公司其他應付款中維簡費形成的余額為3,063.20 萬元,占負債總額的14.59%,而維簡費形成的負債無需償還,主要用于公司今后維持簡單再生產。

——開灤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報告中的“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公司固定資產標準為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電子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折舊計提方法為:井巷建筑物根據財政部(89)財工字第302號文件,按原煤產量計提折舊,計提比例為2.5/噸;其他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照固定資產的類別、規定使用年限、扣除殘值率3%確定。

現行的煤炭行業成本核算辦法,是1991年原能源部依據計劃經濟體制制定的成本核算辦法,雖然1993年實行會計制度改革,取消了行業會計制度,但成本核算辦法還是執行制造成本法,統一執行工業會計制度,煤炭成本核算的框架并沒有改變,基本還是按照計劃經濟和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實踐上煤礦固定資產折舊、維簡費和沉陷治理費用提取標準仍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大量煤炭成本外部化,造成成本核算不真實。多年形成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不科學,導致成本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煤炭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耗費。

——目前煤礦企業對維簡費的會計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業財會接軌會議文件,即會議根據1993年財政部(93)財工字第199號“關于貫徹實施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和(93)財會字第24號印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新舊會計制度新界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規定”,所作出的“煤炭工業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意見”。該意見中規定:1、新制度增設“維簡及井巷費”科目,取代以前的“維簡基金”科目,真正結余的“維簡基金”轉作“實收資本”,赤字沖減“固定基金”和“流動基金”;2、計提的維簡費借計“制造費用”科目,貸計“維簡及井巷費”科目。但由于基本建設移交給生產的礦井建筑物構成固定資產,按規定現行的井巷工程基金應作為這部分固定資產按產量法(噸煤2.5元)提取的折舊,提取時借計“制造費用”科目,貸計“累計折舊”科目。礦井建筑物的應計折舊提足后,繼續提取的井巷費納入“維簡及井巷費”科目核算,借計“制造費用”科目,貸計“維簡及井巷費”科目。3、企業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費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維簡及井巷費”中核銷;屬于資本性支出,通過“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計“維簡及井巷費”科目,貸計“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對屬于增加固定資產部分的,借計“固定資產”科目,貸計“資本公積”科目。維簡費和井巷費的開支范圍仍按現行標準執行。

維簡費支出對稅收的影響

維簡費的支出項目可分為投資性支出和經營成本性支出兩大類,煤礦行業內部有一種看法,維簡費應當按照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的通行做法進行改革,對維簡費支出中的經營成本性支出,即不構成固定資產的部分應在生產成本中直接列支;井巷工程、機器設備等投資性支出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務對象,應形成資產,按現代會計制度要求計取折舊或攤銷,規范補償其價值損耗。這里對巷道開拓支出的理解不同,產生費用性質認定的不同,若將巷道開拓延深看成礦山生產的一個環節,其支出就構成經營性成本的一部分;若將巷道的開拓延深看作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手段,其支出勢必屬于投資性支出,可以按資產形成進行財務處理,以折舊或者攤銷形式予以價值補償,從而改變維簡費這個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不合時宜的做法。

產煤大省河南省煤礦企業提取的維簡費,自2001年開始就不再上繳主管部門,全部留在企業,但企業仍將其計入了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維簡費提取之時,并未發生實際支出,但企業將其計入了生產成本。隨后,企業動用維簡費購置機器設備、更新井巷設施,這些機器設備使用時發生的損耗,企業又以折舊形式再次計入生產成本,也就是說,煤礦企業的維簡費會計處理方法存在著重復計算成本問題。

從維簡費的使用上來看,一直實行先提后用、量入為出原則,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具體使用時應該由生產成本、基本建設資金負擔的費用,不能擠占維簡費;應由維簡費開支的費用,也不能擠占成本和基建資金。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目的和主要作用是: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伸、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除安全費用外,維簡費長期以來的使用范圍主要有八項:1、礦井的開拓延深工程,這是維簡費的首要使用方向,以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接替;2、礦井的技術改造;3、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包括職工生活設施;4、礦區的生產補充勘探;5、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6、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掘范圍的搬遷補償;7、礦井新技術的推廣;8、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這八項范圍,是對維簡費設立目的及適用原則精神的具體細化。根據原煤炭部、財政部(86)煤財字第312號文《關于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以及(91)中煤總財字第87號《關于維簡資金計劃管理的暫行規定》,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 但煤炭企業在實際進行會計核算時,將屬于井巷開拓延深的部分支出,未按規定列入維簡費開支,而是直接列入到生產成本的掘進項目中,與正常的采掘生產費用相混淆,形成多列成本問題。

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由于維簡費是從噸煤成本中按照定額提取的,只要企業不超額提取,并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提取維簡費數額一定的情況下,如果任由企業將資本性支出甚至職工福利性支出人為塞入維簡費支出范圍,而正常應從維簡費支出項目的資金額度將會被擠占,勢必將被擠占的支出轉移到當期生產成本中,從而影響損益。尤其是在企業維簡費不不足以滿足更新改造項目支出需要時,非生產性支出對企業應稅所得影響更為嚴重。最為突出的是煤礦企業在進行礦井掘進成本費用核算時,將應當在提取的維簡費中開支的開拓延深支出等資本化支出,計入了當期成本,從而影響應稅所得額。

煤炭企業井下采掘生產分掘進(包括開拓)和回采兩大項,掘進中又分為巖巷掘進、半煤巖巷、煤巷三部分,回采中分為綜采、高檔普采、普采、炮采四部分。從采煤技術角度講,記入原煤生產成本的應該包括回采全部項目和掘進中的半煤巖巷和煤巷部分。企業在生產統計和會計核算時,巷道則區分為主巷道、準備巷道、回采巷道三種,主巷道和準備巷道計入固定資產。開拓主要是開掘巖石巷道,采掘包括采煤和煤層掘進。因此,對純巖巷掘進部分,應當資本化,原因如下:巖巷開掘目的在于使已有井巷和新開采煤層相連接;巖巷開掘完全在巖層中掘進,不涉及采煤的生產過程;掘成后新開采煤層出煤均須通過該巖巷鋪設軌道進行回運;在煤層開采期內,該部分巖巷是一直持續使用的,開采期有多長,巖巷使用期就有多長,符合構成固定資產的一切特征。因此,巖巷開掘性質完全符合財政部、發改委《通知》中所列維簡費使用范圍第一項:礦井開拓延深工程,不應計入當期成本。

——筆者曾見到一份某煤礦集團公司股份制改造時,在1997年由某財務會計咨詢公司出具的“ⅩⅩ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籌)申請B種股票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其中的“資產評估工作報告書”之十“評估結果的說明” 第二段中,對該集團資產評估增值的原因是這樣描述的:“貴公司成立時間,所建造的房屋和構筑物大部分是近幾年完工的,增值幅度不大,其中增值幅度最大的表現為煤礦井建部分。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煤礦建設過程中,貴公司出于節約的考慮,在人工的投入上以貴公司的人工為主,成本低;二是在工程決算時,將許多應計入工程決算的開支,視為其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決算資料不充分。”該項評估列入評估范圍的礦建工程主要為一般井巷工程,包括立井井筒及硐室工程、斜井斜巷及硐室工程、平硐平巷及硐室工程。礦井開拓方式一般為并列立井,主井擔任礦井煤的提升,副井擔負礦井的輔助提升和人員上下,同時也作為礦井的進風井。立井井頸及井筒的支護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砌壁或粗料石砌壁,部分為噴射混凝土(帶金屬網);巷道工程主要有皮帶上山、軌道上山、采面機巷、采面風巷、聯絡巷、單雙軌巷、回風上山等,斷面形狀一般為半圓拱形,支護形式一般采用錨噴(混凝土或砂漿、鋼筋或管縫錨桿)、砌碹(混凝土、粗料石)、支架(梯形、拱型金屬支架鋼砼或木背架、木支架),少數為裸體巷道;硐室工程主要有立井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推車機及翻車機硐室、清理撤煤斜巷及卸載硐室、立井斜井箕斗煤倉及裝載硐室、炸藥庫等,一般為鋼筋混凝土或粗料石砌筑。由此可見,煤炭企業的確存在將由維簡費或者其他基本建設支出違規列做成本開支的問題,這個評估報告的上述內容從正面回應了筆者的看法。

——我們再來看看煤炭行業有關規定內容,即迄今尚未失效的原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制定的(89)中煤總生字第316號文《生產礦井水平延伸深及采掘關系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生產礦井水平延深,采區及回采工作面準備,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必要手段,是水平、采區及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續的重要保證。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十二條:井巷工程基金主要用于經批準的水平延深工程項目的井巷主體工程的直接工料費和相應的管、線、道工程和設備等費用;除獨立系統施工的井筒等工程可提取工程輔助費和間接費等費用外,其他一律不提取工程輔助費和間接費。

第十三條:水平延深主體工程及裝備標準,按開拓方式確定:

1、采用立井和斜井階段石門方式開拓的礦井向下水平延深時,主體工程范圍是:主副井筒,井底車場、硐室,從井底過第一個采區的第一石門口100米為止的總運輸道、總回風道,以及延深后需鑿的為全礦井或一翼服務的風井、注沙井、交通井。裝備的標準是:年設計能力90萬噸及以下礦井裝備一個采區及一個開拓掘進面;年設計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礦井裝備兩個采區及三個開拓掘進面。

2、年設計能力9萬噸及以上的片盤斜井向下延深時,主體工程范圍是:主副斜井(暗斜井)井筒及階段斜井之間聯絡巷,每段斜井的第一投產片盤的車場及位于其終深并為全礦井服務的永久硐室,以及延深后需要開鑿的為全礦井服務的風井、注沙井、交通井。裝備標準:每段斜井裝備一個片盤的一翼及一個開拓掘進面。

3、采用盤區式開拓而水平服務年限在三十年以上的礦井,為兩個以上盤區服務的總運輸道、總入()風道,以及年能力在45萬噸及以上而服務年限又在十年以上的盤區主體(為全盤區服務的運輸、入〈回〉風道和主要硐室)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4、單一水平開拓的礦井,為煤層群聯合布置兩個以上采區服務的總運輸道、總入(回)風道,以及年能力在30萬噸及以上的下山采區的主體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5、露天礦的主體工程是:向下延深或舍場增高所需要的固定干線延長和增加的相應站房、搬道房、管、線(高低壓供電線、通訊信號、架線)、鐵道、公路工程;永久性排水坑所需排水管道、絞車道、風井及硐室工程。裝備標準是:隨露天延深而帶來年運輸立米公里增加,所需增加的運輸設備。

——現仍有效的原煤炭部1996年關于頒發《生產礦井水平接續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水平延深工程的范圍包括主體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區工程。主體工程包括延深的主、副井筒、新建的后期回風井、井底車場及硐室、主要石門和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道。首采區工程包括采區上、下山、車場及硐室、采區運輸、回風道和主要設備及相應的管、線、道安裝工程。

——原煤炭工業部1993頒布《關于加快發展煤炭工業多種經營的若干規定》第19條煤炭企業要根據本企業實際,從企業折舊費、維簡費、增盈減虧留利等自有資金總額中安排15-20%的資金,用于發展多種經營。

維簡費與折舊費計提范圍的重疊對稅收的影響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但煤炭企業認為,對計提維簡費的固定資產,稅法沒有規定嚴格的界限范圍,除井巷建筑物之外包括采煤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全國煤礦企業都是既提維簡費也計提折舊。以此形成固定資產折舊的違規計提問題。

煤礦企業在噸煤成本中提取維簡費后,按照內部規定需要基層礦上報工程設備項目預算,詳細列出年度設備和工程項目明細,經企業審核后支付。由此所形成的固定資產,一部分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并轉增資本公積;一部分通過在建工程核算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支出,則以維簡費直接沖銷;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原值部分,煤礦企業按照資產類別和分類折舊率提取折舊。

筆者認為,《細則》中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應再提取折舊的規定,該部分固定資產應該與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分別造冊管理或單獨記賬,不應再提取折舊。因為動用在噸煤成本中提取的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實際上已經一次性在當期成本中進行了列支,如果再提取折舊,就有可能造成同一項支出被重復列支的情況,嚴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第十問: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時,應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費用)”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費用)”科目。煤炭企業于未來期間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費用時,在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時,直接沖減長期應付款;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單列項目歸集所發生的費用。待有關安全項目完工后,對于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累計折|日”科目,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后使用期間不再計提折舊。(注:安全費用系于2004年從維簡費中分離而來)

在確定這部分不允許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時,有人認為應該對井下機器設備及工程類資產進行劃分。筆者認為在操作上這樣無法徹底分清,原因是:有些設備可以在井下使用,也可以在井上使用,如水泵、馬達、風機、絞車、核子秤等,具體場所不固定,無法確認;有些設備從井下延伸到井上,或者井上井下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如井筒提升設備、皮帶機、運輸軌道等等,無法確定屬于井下還是井上;露天礦又該如何區分井上井下?

——1986年財政部、農牧漁業部頒布的《鄉鎮企業財務制度》(1997年失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掘企業的井上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井下固定資產按噸產量計提標準提取維簡費(即折舊費)。 

我們來看一個實例:根據ⅩⅩ煤炭集團合成報表數據計算,該集團(含全部子公司)2003年度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1,919,193,803.58元,當年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11,004,859,600.68元,計提折舊總額527,485,851.85元,計提維簡費223,365,625.46元,合計750,851,477.31元;2004年度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3,881,203,357.08元,當年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12,950,463,546.97元,計提折舊總額897,866,416.31元,計提維簡費392,456,257.96元,計提安全費用139,663,713.20元(由維簡費中分出單獨計提),合計1,429,986,387.47元;即固定資產原值年均12,900,198,580.20元,平均每年折舊性質的各項計提達1,090,418,932.39元,據此推算,該集團可以在不到12年時間內更新其全部固定資產。

筆者認為,煤炭企業直接用于煤炭生產且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傳導設備、動力設備、生產設備、綜機設備連同井巷建筑物,均屬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這些設備不屬于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煤炭企業將這些設備提取折舊對企業所得稅有直接的、巨大的影響。

——仍以上述實例測算:

⑴ⅩⅩ煤炭集團2003年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期末余額為6,157,548,459.70元,當年計提折舊總額為251,367,761.01元,其中所屬生產礦的傳導設備計提固定資產折舊1,584,285.32元,動力設備計提2,478,796.61元,生產設備計提43,951,787.79元,綜機設備計提31,639,573.25元,四項合計79,654,442.97元。2004年該集團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為6,456,536,237.36元,當年計提折舊總額為397,726,069.85元,其中所屬生產礦的傳導設備計提固定資產折舊2,104,270.02元,動力設備計提3,390,586.39元,生產設備計提64,498,886.97元,綜機設備計提71,289,430.88元,四項合計141,283,174.26元。兩年合計,影響應稅所得額少計220,937,617.23元。

⑵ⅩⅩ煤炭集團所屬股份制子公司2003年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期末余額為3,246,216,356.91元,當年計提折舊總額為200,781,811元,其中所屬生產礦的傳導設備計提固定資產折舊2,399,666.65元,動力設備計提3,300,091.72元,生產設備計提60,308,126.92元,綜機設備計提6,414,855.11元,四項合計72,422,740.40元;2004年度該子公司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為3,161,875,577.53元,當年計提折舊總額為215,963,951.22元,其中所屬生產礦的傳導設備計提1,612,469.78元,動力設備計提3,517,018.92元,生產設備計提63,352,364.77元,綜機設備計提52,401,268.80元,四項合計120,883,122.27元;減除其中包含的違規縮短折舊年限審增的2004年應納稅所得額24,258,213.74元,實際影響當年應稅所得額減少96,624,908.53元。兩年合計,影響應稅所得額累計少計169,047,648.93元。兩公司兩年合計影響389,985,266.16元。也就是說,這兩家公司2003-2004年度維簡費與固定資產折舊形成重復計提389,985,266.16,占同期維簡費計提數額615,821,883.42元的約63%

——稅收方面涉及維簡費的文件只有兩個能夠查到,一個是前述的企業所得稅條例細則,另一個是1990年原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0]188號文《關于統配煤礦新增維簡費和開發基金免征產品稅的通知》:最近,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調整了統配煤礦計劃內煤炭價格,并決定每噸煤價外加收1元維簡費和1元開發基金。現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對這次煤炭提價后價外收取的1元煤炭維簡費,暫免征收產品稅;對價外收取的1元開發基金,在1990年內暫免征收產品稅。

稅收的應對辦法

解決維簡費的稅收問題,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停止或者廢除這個過時的東西,以規范的計提折舊方法替代之。但在目前維簡費無法驟然取消的情況下,針對存在的問題,稅收政策應當根據需要進行明確,一是詳細劃分提取維簡費的資產范圍,二是清晰確認維簡費的使用范圍,盡可能減輕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基的侵蝕。

有人提出,既然按照井上與井下難以分清,能不能不讓使用維簡費購置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消除維簡費與折舊費的重復計提問題,筆者的看法是不行。因為這樣做的技術難度太大,首先,維簡費制度實行的數十年間,使用維簡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包羅萬象,除了涉及煤炭生產相關以及三產之外,還包括有職工福利生活設施和市政設施,不可能清楚地進行歸類劃分;其次,即使是煤炭生產項目也并非單一的使用維簡費,許多時候是連同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自籌資金等多項資金一起購建完成的。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會同財政、國資、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商定維簡費的計提和使用的范圍、標準、界限,一是要明確,對維簡費(含井巷費、安全費用)的計提對象,即井巷建筑物、直接用于采煤生產的設備(包括生產設備、傳導設備、動力設備、綜采綜掘設備和安全設備等類別),不得計提折舊;二是對原屬維簡費開支項目中的經營成本性支出,即不構成固定資產的部分,調整出來由煤炭生產成本中直接列支;三是對維簡費用于井巷工程、機器設備等投資性支出,凡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務對象的,應形成資產,其中能夠與采煤成本項目界限劃分清楚的,不得混淆使用;四是對維簡費用于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項目時,少量與采煤生產不易劃分、難以準確核算的,首先動用計提的維簡費,維簡費不足的再考慮進入成本。

其他參考:

——原化工部1991年頒布《化學礦山企業成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五條:根據化學礦山生產的特點,結合管理的需要,必須進行按過程分項目的成本核算。包括:屬于基建性質的開拓延深工程和露天、井下、選礦三個方面的生產核算。

(一)開拓延深工程:

(1)井下開拓工程主要包括:中段提升井、階段的運輸、通風、聯絡、溜礦、充填井巷、主要廢石場的建設。井下動力、蓄排水、破碎、貯礦、機修等硐室,以及相應的道軌、管線、設備及其安裝。(2)露天開拓工程主要包括:提升、運輸、開段溝及出入車溝、開拓剝離工程、新排土場建設、主要動力、供排水管線、軌道敷設及轉移等,相應的地面動力,蓄排水、維修作業、儲運等建筑、構筑物及其設備安裝。

(二)采礦生產過程

(1)井下采準工程主要包括:采場天井、分段轉運井巷、鑿巖井巷(室)、分段采準井巷、溜礦眼、貯礦(電耙)巷室及其設備安裝、維修。

(2)回采工作:

井下包括:開鑿切割井巷、放礦漏斗建設,廢石排棄以及進行鑿巖、崩礦、放礦作業過程和設備的日常維修。

露天包括:生產剝離、開掘、廢石排棄、建設階段平臺、安全平臺、邊坡、臨時運輸、排水線路、設施等;相應的穿爆、采裝作業過程;以及設備的日常維修。開拓、采準、回采等過程的具體劃分,按化學工業部1984年制定的《化學礦山工業生產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3)出(供)礦:指從井下或露天礦場到儲礦場(礦倉)的全部作業過程。包括井巷放礦運輸、提升、汽車運輸、井下通風排水和維修等。

(三)選礦生產過程:指碎礦、磨浮、過濾干燥、尾礦過程。

(1)碎礦:指從原礦倉、經粗、中、細破碎,進入中間礦倉的全部作業。

(2)磨浮:指從中間礦倉放礦,到球磨給料開始,經過磨礦分段選別的作業;

(3)過濾干燥:指從濃密池開始到過濾脫水、干燥和精礦進入儲礦倉的作業;(

4)尾礦:指將尾礦砂經管道排送到尾礦壩的全部作業。

第十三條 根據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規定,結合化學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對成本開支范圍規定如下:…………

(三)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按產量計提的更新改造資金(維簡費)、大修理基金、租賃費,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費。

(1)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依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規定。除礦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 固定資產,根據核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采取單項折舊法按月提取。

(2)化學礦山企業的礦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礦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關地面(包括井塔、大輪)、地下設施(包括井底車場硐室)等,按計算成本的原礦產量和規定的標準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維簡費)。

第五章 成本項目

第十六條 采、出(供)礦成本項目和內容(五)車間經費:指采礦基本生產車間為組織正常生產而發生的各項車間經費。明細項目內容如下:…………

(3)折舊費:指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規定,除礦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固定資產,根據核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采取單項折舊法,按月提取的折舊和按產量提取的維簡費。

第二十二條 開拓延深工程(露天與井下)成本計算

(一)開拓延深工程的資金來源。由企業更新改造資金支付。必須與生產費用嚴格劃分單獨進行核算。成本項目共設五項。一至四項按采供礦成本項目和規定的內容執行,第五項為“其他間接費”。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為開拓延深工程服務的其他間接費用以及應負擔的企業管理費。

(二)開拓工程成本,按工程項目分別計算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不要求按額定計算明細成本)。掘進、砌筑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安裝以每項工程的名稱為計算單位。開拓工程中的附產礦,應按原礦計劃單位成本作價。沖減工程成本,年末按實際累計平均成本進行調整。

——原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1991 年頒布的《非金屬礦采選企業成本核算和管理規程》

第六條 下列各項開支可進入成本:…………

(六)生產過程中在巷道內的掘進工程和露天采礦的剝離開拓工程所發生的料、工、費。采準巷道、運輸巷道、通風巷道、溜井、斜井、洞室的開托延伸,露天塹溝的開托,軌跡的延長,排土廠的擴大,溝井的延伸等工程的支出應計入專項工程,由“維簡費”開支,不得計入成本。



主要參考資料:
1.
淺談維簡費對評價礦山經濟效益的影響
    作者:鞍山鋼鐵學院  王立杰
2.
礦山項目提取維簡費的問題探討
    作者: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  謝志勤
3.
在礦山建設項目經濟評價中如何處理維簡費的問題
    作者:趙則銘
4.
關于煤礦維簡費的研究
    作者:能源部政策法規司煤礦維簡費調研組
5.
礦山維簡費的改革勢在必行
    作者: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王新占
6.
試論鄉鎮煤礦維簡費的管理問題
    作者:重慶市壁山縣煤炭公司  伍恩全
7.
維簡費現存問題及其進方案探討
    作者:張紹凱
8.
完善煤炭企業維簡費管理的建議
    作者:天府礦務局  陶小渝
9.
完善成本核算框架,落實煤炭安全發展觀
    作者:平頂山煤業(集團)公司  常建華
10.
完善國有煤炭企業成本核算框架的研究
    作者:國務院研究中心產業經濟研究部   錢平凡

作者:張念會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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