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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三部門要求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評工作

2008/9/9 16:22:01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環發〔2008〕8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和發展改革委,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自2006年6月原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6〕82號)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不斷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調整與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現對有關內容調整如下: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

    二、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必須有保證。

    現階段,采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理生活垃圾作為生物質發電項目申報的,其摻燒常規燃料質量應控制在入爐總質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不得摻燒常規燃料。國家鼓勵對常規火電項目進行摻燒生物質的技術改造,當生物質摻燒量按照質量換算低于80%時,應按照常規火電項目進行管理。

    三、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充分結合當地特點和優勢,合理規劃和布局,防止盲目布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要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等)為基礎,確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設規模;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布置在農作物相對集中地區,要充分考慮秸稈產量和合理的運輸范圍;林木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布置在重點林區;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廠址應與垃圾填埋場統籌規劃;沼氣發電項目要與大型畜禽養殖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工程配套建設。在采暖地區縣級城鎮周圍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盡量結合城鎮集中供熱,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工程。

    四、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除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外,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完成后三個月內,將審批文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在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工作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具體技術要點詳見附件):

    (一)切實做好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選址和論證工作。根據區域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及生物質資源分布特點,深入論證生物質發電項目選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發電項目。

    (二)做好污染預防、廠址周邊環境保護和規劃控制工作,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防止對周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

    (三)結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展現狀,明確嚴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引進國外設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應不低于引進國同類設備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農林生物質、生活垃圾等作為原燃料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原燃料收集、運輸、貯存環節的環境影響。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風險事故情況下的環境影響,督促企業落實風險防范應急預案,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六)依法做好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附件: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技術要點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技術要點

    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1、廠址選擇

    按照原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關于印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號)的要求,垃圾焚燒發電適用于進爐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衛生填埋場地缺乏和經濟發達的地區。

    選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等);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2)》對選址的要求。

    除國家及地方法規、標準、政策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外,以下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1)城市建成區;

    (2)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且無有效削減措施的區域;

    (3)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

    2、技術和裝備

    焚燒設備應符合《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年修訂)關于固體廢物焚燒設備的主要指標及技術要求。

    (1)除采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理生活垃圾的發電項目,其摻燒常規燃料質量應控制在入爐總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燒爐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得摻燒煤炭。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給料記錄裝置。

    (2)采用國外先進成熟技術和裝備的,要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行值要求。

    (3)有工業熱負荷及采暖熱負荷的城市或地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優先選用供熱機組,以提高環保效益和社會效益。

    3、污染物控制

    (1)燃燒設備須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焚燒爐技術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確保煙氣中的SO2、NOX、HCl等酸性氣體及其它常規煙氣污染物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表3“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對二噁英排放濃度應參照執行歐盟標準(現階段為0.1TEQng/m3);在大城市或對氮氧化物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地區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加裝必要的脫硝裝置,其他地區須預留脫除氮氧化物空間;安裝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須對二噁英的輔助判別措施提出要求,對爐內燃燒溫度、CO、含氧量等實施監測,并與地方環保部門聯網,對活性炭施用量實施計量。

    (2)酸堿廢水、冷卻水排污水及其它工業廢水處理處置措施應合理可行;垃圾滲濾液處理應優先考慮回噴,不能回噴的應保證排水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排放標準要求,應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產生的污泥或濃縮液應在廠內自行焚燒處理、不得外運處置。

    (3)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焚燒爐渣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程應設置相應的磁選設備,對金屬進行分離回收,然后進行綜合利用,或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進行貯存、處置;焚燒飛灰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進行貯存、處置;積極鼓勵焚燒飛灰的綜合利用,但所用技術應確保二噁英的完全破壞和重金屬的有效固定、在產品的生產過程和使用過程中不會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7)實施后,焚燒爐渣和飛灰的處置也可按新標準執行。

    (4)惡臭防治措施:垃圾卸料、垃圾輸送系統及垃圾貯存池等采用密閉設計,垃圾貯存池和垃圾輸送系統采用負壓運行方式,垃圾滲濾液處理構筑物須加蓋密封處理。在非正常工況下,須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4、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貯存

    鼓勵倡導垃圾源頭分類收集、或分區收集,垃圾中轉站產生的滲濾液不宜進入垃圾焚燒廠,以提高進廠垃圾熱值;垃圾運輸路線應合理,運輸車須密閉且有防止垃圾滲濾液的滴漏措施,應采用符合《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年修訂)主要指標及技術要求的后裝壓縮式垃圾運輸車;對垃圾貯存坑和事故收集池底部及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滲濾液滲漏的措施;采取有效防止惡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危險廢物不得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處理。

    5、環境風險

    環境影響報告書須設置環境風險影響評價專章,重點考慮二噁英和惡臭污染物的影響。事故及風險評價標準參照人體每日可耐受攝入量4pgTEQ/kg執行,經呼吸進入人體的允許攝入量按每日可耐受攝入量10%執行。根據計算結果給出可能影響的范圍,并制定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6、環境防護距離

    根據正常工況下產生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計算的結果并適當考慮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提出合理的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與周圍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控制間距,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7、污染物總量控制

    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須提出區域平衡方案,明確總量指標來源,實現 “增產減污”。

    8、公眾參與

    須嚴格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開展工作。公眾參與的對象應包括受影響的公眾代表、專家、技術人員、基層政府組織及相關受益公眾的代表。應增加公眾參與的透明度,適當組織座談會、交流會使公眾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交流。應對公眾意見進行歸納分析,對持不同意見的公眾進行及時的溝通,反饋建設單位提出改進意見,最終對公眾意見的采納與否提出意見。對于環境敏感、爭議較大的項目,地方各級政府要負責做好公眾的解釋工作,必要時召開聽證會。

    9、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及影響預測

    除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的相關要求外,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現狀監測:根據排放標準合理確定監測因子。在垃圾焚燒電廠試運行前,需在廠址全年主導風向下風向最近敏感點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濃度點附近各設1個監測點進行大氣中二噁英監測;在廠址區域主導風向的上、下風向各設1個土壤中二噁英監測點,下風向推薦選擇在污染物濃度最大落地帶附近的種植土壤。

    (2)影響預測:在國家尚未制定二噁英環境質量標準前,對二噁英環境質量影響的評價參照日本年均濃度標準(0.6pgTEQ/m3)評價。加強惡臭污染物環境影響預測,根據導則要求采用長期氣象條件,逐次、逐日進行計算,按有關環境評價標準給出最大達標距離,具備條件的也可按照同類工藝與規模的垃圾電廠的臭氣濃度調查、監測類比來確定。

    (3)日常監測:在垃圾焚燒電廠投運后,每年至少要對煙氣排放及上述現狀監測布點處進行一次大氣及土壤中二噁英監測,以便及時了解掌握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及其周圍環境二噁英的情況。

    10、用水

    垃圾發電項目用水要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

    二、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類項目

    1、農林生物質的范圍

    農林生物質的種類包括農作物的秸稈、殼、根,木屑、樹枝、樹皮、邊角木料,甘蔗渣等。

    2、廠址選擇

    (1)應符合當地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類項目發展規劃,充分考慮當地生物質資源分布情況和合理運輸半徑。

    (2)廠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國家土地政策;城市建成區、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且無有效削減措施的或者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不得新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項目。

    3、技術和裝備

    (1)生物質焚燒鍋爐應以農林生物質為燃料,不得違規摻燒煤、矸石或其它礦物燃料。

    (2)采用國外成熟技術和裝備,要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和污染控制設施。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行值要求。

    秸稈直燃發電項目應避免重復建設,盡量選擇高參數機組,原則上項目建設規模應不小于12MW。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執行。

    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有地方排放標準且嚴于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引進國外燃燒設備的項目,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行值要求。

    (2)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根據生物質發電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空氣功能區劃,其產生的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的廠界排放限值,分別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執行,如環境空氣二類區,生物質發電項目的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二級標準限值。

    摻燒常規燃料(如煤炭),其煤堆場煤塵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其單位法定周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非甲烷總烴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5、污染物控制

    采取的煙氣治理措施,能確保煙塵等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采用有利于減少NOX產生的低氮燃燒技術,并預留脫氮裝置空間;配備貯灰渣裝置或設施,配套灰渣綜合利用設施,做到灰渣全部綜合利用。

    6、惡臭防護距離

    按照其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

    7、原料的來源、收集、運輸和貯存

    落實穩定的農林生物質來源,配套合理的秸稈收集、運輸、貯存、調度和管理體系;原料場須采取可行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8、用水

    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項目用水是否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

    9、環境風險

    設置環境風險影響評價專章,根據項目特點及環境特點,制定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防范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三、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類項目

    1、廠址選擇

    用地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國家土地政策。垃圾填埋氣發電廠址應與垃圾填埋場統籌規劃。

    2、技術和裝備

    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熟技術和設備。采用國外先進成熟技術和裝備的,應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和污染控制設施,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措施的設計運行值要求。

    3、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單臺出力65t/h以上的發電鍋爐,參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規定的燃氣輪機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執行。

    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發電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有地方排放標準且嚴于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引進國外燃燒設備的項目,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行值要求。

    (2)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根據生物質發電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空氣功能區劃,其產生的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的廠界排放限值,分別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執行,如環境空氣二類區,生物質發電項目的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5-93)二級標準限值。

    非甲烷總烴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

    采取的垃圾填埋氣和沼氣預處理及煙氣治理措施,要確保煙塵等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燃燒系統應采用有利于減少NOX產生的低氮燃燒技術,并預留脫氮裝置空間。

    5、惡臭防護距離

    按照其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

    6、環境風險

    應設置環境風險影響及對策章節,并根據項目特點及環境特點,制定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防范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7、用水

    此類項目用水須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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