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各省級電網
2007年銷售電價和輸配電價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價改革和大用戶直購電試點,促進電網企業健康發展,增加電價政策透明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精神,決定 公布2007年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電網2007年輸配電價標準(不含輸配電損耗)和銷售電價標準見附件。請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以此為基礎,規范電網企業電價行為,開展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工作。
二、請各電網企業按照國家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開展“主輔分離”工作,健全財務會計和電力負荷統計制度,為實施新的輸配電價機制做好準備。
三、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網企業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管,向全社會公布省級電網企業執行分類銷售電價的情況(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執行情況),以及對各類發電企業結算上網電價與上網電量的情況等信息,以利于社會監督。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2007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標準表
地區 |
輸配電價 |
銷售電價 |
元/千千瓦時 |
元/千千瓦時 | |
北京 |
162.68 |
625.03 |
天津 |
136.32 |
543.24 |
河北南網 |
98.65 |
459.25 |
山西 |
126.13 |
421.52 |
內蒙古西部 |
83.04 |
342.06 |
山東 |
95.22 |
492.60 |
上海 |
195.14 |
663.12 |
江蘇 |
169.90 |
594.86 |
浙江 |
109.52 |
573.26 |
安徽 |
129.50 |
511.92 |
福建 |
103.39 |
490.32 |
湖北 |
165.09 |
532.00 |
河南 |
80.76 |
431.51 |
湖南 |
155.55 |
510.55 |
江西 |
131.11 |
516.42 |
重慶 |
181.72 |
526.35 |
四川 |
167.56 |
487.43 |
陜西 |
131.98 |
434.72 |
甘肅 |
131.48 |
371.93 |
寧夏 |
128.17 |
381.57 |
青海 |
105.41 |
306.16 |
新疆 |
187.52 |
450.98 |
遼寧 |
153.65 |
522.31 |
吉林 |
161.00 |
527.05 |
黑龍江 |
162.28 |
516.91 |
廣東 |
181.02 |
689.68 |
廣西 |
118.92 |
457.04 |
云南 |
140.21 |
392.13 |
貴州 |
108.78 |
386.82 |
海南 |
206.82 |
614.69 |
西藏 |
169.68 |
5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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