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截至6月24日,我國已發(fā)生煤礦事故1032起,1827名礦工死在了陰暗潮濕的礦井中———也就是說,平均一天就有10個鮮活的生命在地球上消失。他們與我們骨肉相連。(一)
  每一次大的事故發(fā)生以后,不外乎都是調查原因,撫恤死難者家屬,處理相關責任人。然而過不了多久,本不該發(fā)生的事故還是一樣發(fā)生,于是又是死亡、調查、撫恤、處理……如此
循環(huán)往復中,礦山工人的血依然在流淌,鉆井深處機器聲依然在鳴響。
  我們不禁要問:這些事故到底能不能避免?幾乎每一個來自事故調查組的答案都是:完全能夠避免,只要礦山管理者能夠真正加大勞保投入、改善勞動條件、落實安全措施。既然如此,為什么事故還是頻頻發(fā)生呢?表層原因很明顯,那就是利益的驅動?纯唇衲暌詠碓汗┎粦蟮募t火場面吧,價格的一路飆升不僅使原先步履維艱的國有煤礦扭虧為盈,更使早先被關閉的非法小煤窯死灰復燃。為了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而尤其當這“險”并不高過可能獲得的利潤、甚至還往往能夠“化險為夷”的時候,便很少會有企業(yè)放過眼前唾手可得的利益不追,而回過頭掏出大筆錢去改善勞動條件。甚至當事故端倪已然露頭、礦工們要求立即升井、免于死難之際,礦方仍然會堅持要他們干夠時間,以便賺取他們單位時間所能創(chuàng)造的最大價值。
  更深一層的原因是什么呢?我們不得不追問是什么縱容了礦主們對勞動者生命的漠視?僅僅以對利益的追逐來解釋是站不住腳的,只有追求利益的手段不受限制、效率高于公平、發(fā)展重于生命的價值觀,將勞動者僅僅作為“生產要素”而不是生產力發(fā)展目的、將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視為改革必然付出的代價與成本的社會氛圍,以及建立在其基礎上的行政職能以及法律制度,才會寬宥這種冷漠,使其長時間難以得到嚴厲地追究。
  于是我們看到去年礦難重大事故造成13名礦工死亡的安徽蘆嶺煤礦的高層負責人,面對今年出于同樣原因再次發(fā)生、導致86名礦工死亡的特大礦難,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組面前仍然能夠氣定神閑地分析市場因素;于是我們看到因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3月11日被安監(jiān)部門貼了封條、上了鎖,3月18日又被市委、市政府嚴令停產的山西呂梁孟南莊煤礦,不僅沒有偃旗息鼓,反而變本加厲,終于在3月22日成為72名礦工的葬身之地。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肇事礦主仍然能夠享受著特殊的待遇。(二)
  面對成千上萬礦工的無辜殞命,以及官商勾結的腐敗對執(zhí)法權力的公然挑戰(zhàn),人們期待政府能夠有所作為,加大打擊力度。作為對此期待的回應,國務院發(fā)布《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302號令),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派出12個工作組分赴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力圖通過樹立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的權威,以及追究導致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而促使行政權力積極有效運行,把工業(yè)生產中的事故發(fā)生率降到最低,把死亡率降到最低。
  然而僅僅靠政府對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施以保護,顯然還是不夠的,在我看來,我們仍然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那就是讓勞動者真正成為保護自己生命權利的主體。因為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全心全意地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有人也許不以為然,認為中國的工人法律意識薄弱,他們不可能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我要說,不是我們的工人不懂得運用法律,而是因為法律制度設計中存在的缺陷,使他們根本無法實際主張權利;也不是我們的工人不懂得保護自己,而是能讓他們及時獲得司法救濟的渠道尚不暢通。
  生命權是高于其他任何權利的基本權利,因此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應該是用人單位最起碼的義務。作為調整勞資關系基本法的《勞動法》,雖然將“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設定為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并規(guī)定違反義務會被罰款或刑事處分,卻恰恰沒有規(guī)定因為用人單位違反這項義務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勞動者,能從用人單位獲得什么樣的賠償。正因為如此,“安全生產”始終是在企業(yè)與政府部門間互拋的一個球,作為安全生產保護核心的勞動者卻被攔在場外。也難怪那些礦主們重視每天的出煤數,更甚于重視礦工的生命,也難怪發(fā)生礦難的礦主們拿出錢“善后”了死者的家屬,便又會心安理得繼續(xù)驅使礦工們冒險,因為法律只規(guī)定了他們對違反安全法規(guī)造成事故承擔責任,而并沒有規(guī)定他們要對侵犯了勞動者的生命權利承擔責任。
  不錯,《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拒絕執(zhí)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這一條其實很難實行。如果他們“拒絕執(zhí)行”或“批評、檢舉和控告”,會有什么后果呢?毫無疑問,他們輕者會被扣工資,重者會被辭退,風險抵押金會悉數被礦方沒收(盡管勞動部門三令五申不許收取風險抵押金,但是現實中不收這筆錢的企業(yè)少之又少)。如果他們要為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則必須先要拿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礦方的行為確實危害他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對普通工人來講,這談何容易。(三)
  在這一點上,200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安全生產法》進了一大步,就是不再把安全生產問題單純地看作僅只是企業(yè)內部管理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是通過“勞動者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這樣的表述,將安全生產提到了公民權利保護的高度。該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以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我們不否認其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初衷,但是也不敢奢望由于沒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這個條款不會流于紙上談兵。
  盡管在勞動者權利、工會參與以及中介機構責任等方面的規(guī)定頗有價值,然而《安全生產法》也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法規(guī)(雖然這是一部法律)重行政部門的管制與事后追究的理念,并沒有為勞動者設置監(jiān)督用人單位、政府執(zhí)法部門以及尋求權利救濟的綠色通道。
  幾年前,制售假冒偽劣現象泛濫全國,然而時至今日,不少原來專造假貨的地區(qū)竟成了知名品牌的誕生地。這固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嚴格執(zhí)法分不開,但是誰也否認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起的巨大作用。而這部法律有兩個最主要的特點:一是培育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使之成為真正能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社團組織,二是規(guī)定制裁性條款,鼓勵購買了假冒偽劣消費品或受其侵害的消費者,利用訴訟手段爭取高額賠付。
  權利從來不是空泛的宣告,權利必然表現為利益,當權利受到侵犯之后能夠獲得利益的補償,這種權利才是實實在在,才是能抓得住的。或許有些尖銳,但是我們的法律必須正視這樣的問題:作為組成這個社會的最微小的細胞,人的生命價值幾何?在目前所能見到的報道中,我們知道即使是令海內外震驚的特大惡性事故,對死亡礦工家屬的撫恤最高也只有8萬元人民幣——一個年輕礦工用一條命換來的也只不過是一些企業(yè)經理人年薪的零頭。礦工的“生命權利”如此廉價,也難怪不僅礦主們不當一回事,就連他們自己都看輕了自己。
  要改變這種情況,只有依靠法律,依靠規(guī)定生命權利高于一切的法律,借助這樣的法律,死難礦工的后人可以向漠視礦工生命的礦主要求巨額賠償。當勞動者們紛紛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神圣權利的時候,死亡才能真正遠離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