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我國著名煤都山西省大同市召開的2003年全國煤炭市場形勢分析與預測高層論壇大會上,參加高層論壇的國內煤炭企業老總和專家學者們再一次發出“煤炭行業稅費負擔過高,國家能否適時調整相關稅費政策”的呼吁。
  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實行的是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這一新稅制將產品稅改為增值稅,使煤炭企業稅收負擔相對增加,當年全國范圍內的煤炭企業的實際平均稅
負 比1993年一下子陡漲了5.57個百分點。如今快十年了,煤炭企業稅負不輕的現狀不僅未被改變,而且有加重趨勢。
  平均稅收負擔增加6.28個百分點
  記者在調查中獲悉,由于煤炭產品屬于自然賦存的礦產資源,沒有原材料購進,其輔助材料(主要包括采煤用電費用),稅改前在產品成本中僅占15%,稅改后煤炭產品(因沒有原材料購進)的進項稅抵扣相對較少,造成煤炭行業稅負明顯大于其他行業,成為工業領域稅負最高的行業。除此之外,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再加征鐵路建 設基金,長期積累的稅費重疊等問題,更進一步使煤炭行業的經營舉步維艱。
  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量增加,煤價呈恢復性增長趨勢,煤炭企業銷售收入增加,增值稅負擔也隨之大幅增加。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調查統計數據分析,如果按行業劃分,2002年增值稅負擔下降的有化學工業、鋼鐵工業和電力工業;上升幅度不大的有紡織業和普通機械加工業;2002年,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采選業的實際增值稅平均綜合稅負(即平均稅負,以下同)為9.98%,比1993年增長了6.28個百分點,說明2002年又比199 4年~2001年平均增值稅稅負增加了0.42個百分點,9年增幅達169.23%。
  另據國家煤炭工業局等有關部門對原屬中央管轄的全國54家大型國家統配煤炭企業調查統計數據,1994 年~2002年9年間,增值稅平均綜合稅率為9.31%,2002年與1993年相比,產品綜合稅率增加了5.85 個百分點,增幅為167%。9年間,全國54家大型國家統配煤炭企業,如剔出經濟增長因素后同口徑計算,比199 3年多繳增值稅(包括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再加上征收的鐵路建設基金)及附加260多億元。
  記者手中掌握的一份相關信息還表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把采礦業作為一個獨立產業來對待,對煤礦發展實行保護性的稅收政策,稅費種類比較少,除了所得稅以外,有的還采取征收開采權利金(或稱采礦稅)、礦產地租金,并且所得稅征稅基礎低于其他一般工業。在對礦業征收所得稅時,多給礦業企業特殊的優惠政策,收稅標的只占生產現金流量的10%~40%。在聯合國制定的標準產業分類中,煤礦被列為直接從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初次產業。該標準產業分類中,屬于初次產業的有10種,其中笫一位是農業,第二位即為礦產采掘業。
  再如,美國政府對其國內礦山企業征收所得稅,實行與各行業相同的稅率,但按計稅收入的46%計算應付稅金,作各項扣除后,實際平均綜合稅率只相當于3.6%左右。
  有業內專家指出,在我國,煤炭業無論在國家產業分類上還是在行政管理上,都未作為獨立產業,而是將其歸類于第二產業,在管理實踐上與加工制造業類比。1994年全國實施新稅制后,礦業企業稅費又大幅增加。由于我國煤礦歷史包袱和社會負擔沉重,再加上稅費負擔,大多數企業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況,生產經營十分困難。
  煤炭行業增值稅負擔為何過重
  在調查采訪過程中,業內專家告知記者,當前煤炭行業增值稅負擔過重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增值稅抵扣項目少。在增值稅的設計方案中,煤炭作為資源性行業的特點沒有被充分反映出來,把企業購建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和生產性專項工程支出中的材料、電力等費用,視為擴大再生產范圍,排除在進項稅的抵扣范圍之外。
  二是煤炭生產中可以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費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
  三是1994年的增值稅稅制擴大了計稅基數。稅改前,企業內部相互提供產品或勞務不計稅,稅改后全部視為銷售計征增值稅。另外,煤炭增值稅征收受產品銷售收入和購進原料可以抵扣增值稅額變動的影響,而1994年確定的煤炭增值稅返還政策是(基數)定額返還。這樣,2001 年以來,煤炭企業產品銷量增加和煤炭價格上漲部分,沒有享受到增值稅返還政策優惠。這也是近年來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采選企業增值稅負擔進一步加重的主要原因。
  一些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的老總認為,所得稅返還不落實,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鐵路建設基金負擔重,也是煤炭企業稅費負擔進一步加重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一位大型煤礦企業的老總在分析時說,近年來,很多煤炭企業積極推行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公司制改革。然而,煤炭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主輔分離后,所得稅不能統一匯算繳納,給企業造成了新的稅收負擔。一方面,股份制企業利潤增加要增繳所得稅,而同時存續的企業虧損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另一方面,存續企業向股份公司提供勞務,要繳納營業稅,進項稅卻不能抵扣。
  記者在調查采訪中了解到,為保護和促進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目前我國實行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政策。而實際情況是,這種稅收政策并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和促進的作用,資源稅調整資源級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卻給很多生產經營困難的煤炭企業增加了負擔。從1991 年起,國家又決定開征鐵路建設基金,十多年來征收標準先后經過四次上調,目前已由最初的0.002元/噸公里增加到0.033元/噸公里。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國內煤炭企業通過鐵路運送煤炭累計8.2億噸,按照 2001年平均運距558公里匡算,貨物周轉量是44112億噸公里,扣除國家為鼓勵煤炭出口的四條鐵路免征的鐵路建設基金外,2002年煤炭企業僅支付鐵路建設基金一項費用就高達140多億元。
  就在煤炭企業承受著沉重的稅費負擔的同時,煤炭工業自身發展捉襟見肘。如產煤大省山西的一家特大型煤炭企業,現在的利潤與現行稅費的比例相差懸殊。2000年,企業實現稅金3.5億元,利潤在補貼后僅達到1700多萬元;2001年,稅金突破了4.3億元,而利潤在補貼后僅為 2000多萬元;到2002年,稅金達到5.2億元,實現利潤2500多萬元。可以看出,這家特大型煤炭企業,每年上繳的稅金都相當于利潤額的20倍還多,而且稅費還在逐年增長,但企業利潤的增長卻受到極大限制,致使煤炭企業發展后勁明顯不足,安全、生產、生活的欠賬較多。當前, 因為資金困難,全國范圍內的煤炭勘探勘察嚴重滯后,將對今后煤炭的開發和供給形成障礙;煤炭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也因為實力弱、積累不足、資金來源少而發展緩慢;煤礦工作苦臟累險,勞動強度高,煤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卻是最低的,其工資收入總水平在全國工業行業中排倒數第一。
  煤炭業發展離不開稅收的支持
  全國煤炭市場形勢分析與預測高層論壇大會提供的統計數據表明, 2002年,煤炭行業實現了整體扭虧為盈,但是全行業仍然十分困難。國有重點煤礦補貼前整體仍然虧損,虧損面在60%以上。煤炭行業稅費負擔過重,是造成全行業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煤炭稅費負擔是該減一減了”,如何降低煤炭行業的整體稅費負擔被認為是當務之急。對此,專家學者和煤炭企業老總十分中肯地提出了我國近期和中遠期煤炭工業稅收政策調整建議。記者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
  首先應該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包括調整增值稅政策,著重調整對煤炭產業課稅的價值取向,盡快實行增值稅轉型,擴大和放寬進項稅抵扣范圍,繼續實行退稅制度。擴大煤炭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范圍,將煤炭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煤礦生產的特殊用料、企業內部相互提供產品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
  其二,在今后煤炭稅收政策的傾向性選擇上應貫徹低稅負的原則,即在不降低稅率的前提下,實行退稅制度,同時取消稅外收費或實行費改稅。煤炭企業流轉環節稅負不應高于3.35%,總稅負不應高于4.5%。
  其三,完善和修改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費的征收辦法,按照煤炭資源條件和開采回收率,核定資源稅率,取消資源補償費。建立煤炭地質勘探專項資金,先由國家財政墊付,以出讓采礦權的收入進行彌補,逐步形成滾動使用機制。
  其四,應落實煤礦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政策,取消對煤炭企業征收的鐵路建設基金,包括電力建設基金和港口建設費。
  在上述中遠期建議的基礎上,有些專家學者還針對煤炭業提出了六項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具體調整建議。
  一是對煤炭企業比1993年稅改前新增加的增值稅額,按實際增加額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辦法,返還煤炭企業。這也符合1994 年國務院確定的“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稅機制,又要照顧煤炭行業的實際困難,不增加國有煤炭企業的稅負水平,保持3.35%的稅負”的原則。
  二是將煤炭企業作為下一步增值稅改革試點行業,在繼續保留由中央財政每年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比照對石油企業的做法,允許煤炭企業購建生產用固定資產和礦井水平延深、開拓等井巷工程外購材料、電力等支出,按照1 7%的比例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進行抵扣。
  三是允許煤炭企業從農民手中購進的煤礦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充填沙、石子等,視同農副產品購進按13%的進項稅抵扣。保留對煤炭企業內部自產自用產品不計稅政策,允許煤炭企業對辦社會投入中所購商品和勞務扣稅,使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計稅。
  四是完善資源稅,取消資源補償費。改變目前對煤炭資源重復征收稅費的做法,重新對資源進行經濟評價,確定價值,綜合考慮資源回采率,調整煤礦稅額幅度,從量定額征收。
  五是要繼續實行煤炭企業所得稅返還政策,調整煤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和折舊政策。解決煤炭企業組建股份制公司實現利潤增繳所得稅,而存續企業虧損得不到補償的問題。明確債轉股企業按股份計算的屬于國家資產管理公司所得稅,上繳后返還煤炭企業的渠道和具體政策。合理界定煤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土地面積。同時對仍承擔辦教育 職能的煤炭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實行返還或差額返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