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一紙文件,企業性質瞬間能改變?
  安徽皖北礦業公司資產總額2.23億元的三座煤礦以及地下儲量達2000萬噸的煤炭資源,被政府作價6000萬元,強行賣給了一位私營業主,引起該公司上千名股東的強烈不滿。本報去年8月31日以《縣委、縣政府有權賣股份制企業嗎》為題,披露了這一罕見的侵權事件。
  2002年11月19日,安徽省高級人
民法院一審判決:皖北礦業公司產權轉讓行為無效,《產權轉讓合同》予以撤銷。
  濉溪縣政府不是主動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而是采取了錯上加錯的做法,擅自強行把股份制性質的皖北礦業公司變更為“國有獨資”公司,以為一旦成為“國有”性質,政府就有權出售了。
  縣委、縣政府某些領導決定,以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名義下文,免去由全體股東依法選舉的董事長胡慶豐和總經理湯德東的行政職務,并任命縣煤炭局長張玉明兼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此同時,濉溪縣工商局依據縣委“退還職工股金和集資款”后皖北礦業公司有效資產便成為“國有資本金”的文件,及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已“免去皖北礦業公司董事長胡慶豐職務”的文件,作出皖北礦業公司企業類型為“國有獨資”、法定代表人為張玉明的工商變更登記行為,并重新核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張玉明在明知三座煤礦產權轉讓后北皖礦業公司已成為一個資產處置殆盡的空殼,仍以2240萬元進行了虛假資產注冊。
  政府部門一紙文件,企業性質瞬間改變。但皖北礦業公司1000多名股東卻不同意,他們決定用法律手段,把原本屬于自己的企業要回來。2003年2月9日,皖北礦業公司原董事長胡慶豐委托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將濉溪縣工商局、濉溪縣政府、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濉溪縣工商局在皖北礦業公司既沒有申請變更企業類型、又沒有權威機構認定:“該公司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有效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便以“股金退還股東、剩余資產均屬國家所有”為由變更公司企業類型,顯然依據不充分,程序違法。且該行為作出,意味著皖北礦業公司的現有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實質上對該公司的產權進行了認定,有悖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定》中關于“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規定。
  法院認為,濉溪縣工商局認可皖北礦業公司退還股東股金,必須涉及公司股東出資額增減變動,而其在法定驗資機構沒有出具國有投資部門相應出資的驗資證明時,仍核準公司注冊資本不變,顯然相互矛盾,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和國務院《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皖北礦業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這一法定文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胡慶豐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但縣工商局卻依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玉明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授權經營意見、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任免文件,進行核準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顯然與公司章程不符,未進行實質性審查。
  據此,淮北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濉溪縣工商局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的變更安徽皖北礦業公司企業類型為“國有獨資”公司和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