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和電本是唇齒相依的關系。我國目前的電力結構中,火電絕對主導,占總裝機容量的70%以上。因此,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沒有煤就沒有電。同時,電是煤的最大用戶,電煤占全國煤炭銷量的60%以上,如果電廠不用煤,一半以上煤礦就得關門。可前一段時間雙方之間卻發生了這起不愉快的爭吵事件——
【前因】 煤要提價。 理由是煤炭行業的人均收入與電力企業相比差三到五倍,國有重點煤礦
職工人均收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在49個行業中列倒數第二。必須縮小上下游的利潤差距。
但電不同意。理由是電煤上一年每噸已經漲了8 元,再漲吃不消。經多方協調,最終電作出妥協。但雙方只簽訂了原計劃60%的供煤合同,這種情況在煤電歷史上絕無僅有。
【后果】
在政府出面協調之下,電力顧全大局做了讓步,但心里的疙瘩并未真正解開,普遍對目前煤電一打架有關部門就讓電力作出犧牲的做法有想法,認為如果大家遇到困難都不從自身找原因,而是把自己的困難轉嫁出去,日后市場秩序沒法維護。
煤電之間的這次爭吵純系偶然,還是必然?事件背后隱藏著什么問題?該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本期視點與人民網記者冉永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馮飛進行了對話——
視點:煤電之間發生這次爭吵是否偶然?
冉永平:在市場經濟中,供需雙方發生矛盾在所難免,正所謂沒有鍋沿不碰馬勺的。但據發電企業有關人士介紹,近四五年來,煤炭一直在漲價。煤炭行業有困難,包袱重,是事實。但如果一味向下游轉嫁壓力,電力也吃不消。
首先,電價是國家定死的,不像鋼廠可以隨行就市,你漲我也漲。這些年,電力企業已經消化煤炭提價帶來的成本上升達到數百億元,潛力已經有限,如果繼續漲下去電廠也會虧損。其次,過去發供輸電一體,而現在發電環節已經進入市場,成為市場主體,當然首先要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
馮飛 :煤炭與電力這兩個存在上下較緊密關聯的行業,長期以來在電煤價格問題上紛爭不止。當煤炭產品出現供不應求時,電力行業承受了電煤價格上漲及其供應不穩定的壓力和風險,而在銷售電價受政府管制的情況下煤炭價格造成的成本上漲只能靠內部消化;反之,煤炭工業則出現價格下降、產品積壓,嚴重的話全行業還要經歷虧損之苦。于是,政府出面協調價格和供應量,形成了依靠“政府干預”來維系兩者脆弱關系的局面,情況嚴重時政府干預的體系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難度。
視點:這樣看來,煤電之間的這次爭吵絕非偶然,那煤電矛盾背后隱藏著什么問題?
馮飛:觀察和分析這一經濟現象,還是需要挖掘現象背后的理論成因和制度因素,方能廓清解決癥結的思路。首先從外部交易風險這個理論性的問題來找出制度安排的缺陷。影響外部交易風險的根本因素還是市場的供求關系,供求關系穩定就會使外部交易風險很低的結論顯而易見,然而決定供求關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制度安排。
從供給側--煤炭工業來說,并不是進入和退出通暢的行業,尤其是近一段時間實行的關閉小煤窯政策,一方面取得了扭轉行業虧損的積極結果,但另一方面卻對電力工業產生了新的矛盾,造成了電煤價格上漲和供應緊張。
從需求側--電力工業來講,是壟斷行業,進入和退出難的問題更為突出,前一段時間煤炭需求不足的部分原因就可歸結為電力投資的進入難。
由此可見,電煤的供求關系并不是完全由市場機制決定的,體制因素放大了市場供求關系的波動幅度,從而增大了外部交易風險的程度和頻率。
視點:既然外部交易的風險大,能否將外部交易內部化呢?具體來說,能否將煤炭企業與電力企業形成建立在資本結合基礎上的煤電合營企業,或者結成戰略聯盟關系呢?
冉永平:據了解,一些電力企業已經在醞釀收購一些煤礦,或投資參股煤礦,直接進入燃料領域。同樣,一些煤炭企業也在研究進入發電領域,如投資坑口電站建設等。當然,這一步不能一蹴而就。因為煤電都是投資密集的行業。比如投資一個百萬噸級的煤礦就要上億元,而一個發電集團,每年的用煤量上千萬噸,因此電力企業要滲透到燃料領域,投資強度非常大。同樣,電廠建設投資也是動輒幾十億,煤炭企業進入也并非說說那么輕松。所以方向雖然正確,但還要從長計議。
馮飛:在這一問題上,盡管煤炭和電力企業目前都意識到了其重要性,但同樣遇到了體制性的障礙。煤炭和電力行業是各有各的主管部門、從來不發生“親緣”關系的行業,即使煤炭企業下放到地方政府,兩者的關系也未改變。也就是說,條塊分割的政府管理體制導致煤炭與電力牢固的行業界限,煤炭企業無法將產業鏈延伸到電力行業,電力企業也不能涉足煤炭行業。國外煤電合營的成熟模式未能在我國大規模出現的原因就在于此。
視點:那該如何從根本上解決煤電之間的矛盾,換句話說,該如何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
冉永平:兩個關聯的上下游行業,一個要漲價一個要降價的沖動永遠存在,如果這一沖動導致幾個巨頭聯合起來壟斷價格,這樣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屬于壟斷行為。市場化進程中的問題還是應該靠市場的手段來解決。
馮飛:解決電煤價格之爭的根本出路是消除制度障礙,轉變政府職能和改革投融資管理體制。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是政府不當的管制行為導致了煤電價格之爭的頻繁出現,也是體制性因素障礙了問題的解決。
由此也可得出解決問題的兩個途徑:
一是杜絕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真正由市場機制來決定供求關系,在煤炭和電力兩個行業建立規范、通暢的進入和退出機制,鼓勵各類資本在符合產業政策、安全標準的前提下進入煤炭、電力市場。從煤炭生產安全的角度關閉小煤窯十分必要,但關閉的標準不是規模的大小,而是以安全標準和環境標準來衡量。電力市場進入的問題還要有賴于電力體制改革能否取得成效。
二是打破行業界限、地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提倡和鼓勵發展煤電合營的模式,或形成煤炭企業與電力企業的戰略性聯盟。一方面解決了煤炭企業僅提供初級產品的問題,延長了煤炭企業的產業鏈,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價值;另一方面保證了電力企業煤炭價格和供應的穩定性,減少了供應環節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