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靈武辦事處經過為期三個多月的調查取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京盛煤礦兩起瞞報死亡事故案的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至此,這起不到一個月內連續發生的兩起各死亡1人、由該礦承包人一手組織、策劃、實施的瞞報案,終于畫上了句號。
一封舉報信和兩起被瞞報的死亡事故
2002年末,寧夏
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一封匿名舉報信,信中反映: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京盛煤礦瞞報了2002年發生的兩起死亡事故,一起是發生在7月15日,該礦工人馬二在井下被電擊致死;另一起發生在7月23日,該礦工人韓某在井下冒頂被砸致死。
京盛煤礦隸屬于中國地方煤礦總公司,礦井地處靈武市磁窯堡鎮,是一個年設計生產能力為15萬噸的集體所有制煤礦。該礦采用片盤斜井開拓方式,是“四證”齊全的合法煤炭企業。當時正值全區煤炭企業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之際,這封舉報信引起了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先后批示,要求負責該地區煤礦安全監察的靈武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依照有關法律程序認真組織調查,一旦情況屬實,要作為典型,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直奔陜北取證
2003年1月6日,靈武辦事處向京盛煤礦送達了立案決定書。從1月6日至15日,辦事處三名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深入京盛煤礦,利用10天時間,先后向該礦的正副礦長、維修隊長、保衛科長、掘進承包人和部分工人共11人調查了解了舉報信中反映的情況,但被調查的11人眾口一詞,都說2002年本礦未發生死亡事故,并稱信中提到的馬二已于2002年8月份辭職回老家了,不承認礦上有個叫韓某的人。但監察人員還是從艱苦的調查中尋找到了蛛絲馬跡。在磁窯堡煤礦和靈新煤礦居民區調查時,有人反映該礦確實發生過兩起各死亡一人的事故。
1月15日,辦事處充實力量,加大查處力度,成立了由辦事處主任馬毅為組長的事故調查組,選定精兵強將,決定從外圍突破,赴舉報信中反映的死者原籍陜西省子洲縣調查取證。
1月16日,調查組驅車趕赴距靈武600多公里的陜西子洲縣調查。他們首先來到馬某戶口所在地的子洲縣三川口鄉派出所,調查了解了馬某的戶籍情況,證明馬系三川口鄉馬家溝村人。調查組立即驅車前往馬家溝村,找到了馬本人。馬承認自己小名叫馬二,2002年8月前在寧夏京盛煤礦井下工作過,但不承認京盛煤礦發生過傷亡事故。
親眼見到了調查對象,且不承認發生過傷亡事故,調查陷入困境。但調查組成員沒有氣餒,向馬的鄰居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又發現了新的線索。村民反映,馬家溝村楊莊有一名叫馬某某的在煤礦干過,2002年7月份死亡。得到這個信息后,調查組立即趕往楊莊,馬家一家人大門緊閉,在馬的鄰居家,調查組同這家人拉起了家常。鄰居反映,馬某某小名叫馬二,在寧夏京盛煤礦干活,2002年7月22日,馬在井下被電死,尸體拉回后埋到楊莊某山頭。調查組人員將了解的情況進行匯總,證實了舉報信上反映的第一起死亡事故屬實。
在調查組準備驅車返回時,無意中又獲得了新的重要線索,一村民說子洲縣瓜園則灣鄉瓜園則灣村也有一起類似事故,死者姓韓。這一線索和舉報信上的第二起事故相似,調查組立即趕往瓜園則灣鄉瓜園則灣村進行調查。他們兵分兩路,一組直接到瓜園則灣鄉政府尋求幫助,另一組找村民了解情況。該村部分村民和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均證實,瓜園則灣村村民韓某在京盛煤礦工作過,2002年7月份由于冒頂被砸致死,拉回瓜園則灣村埋葬。從而證實了舉報信所反映的第二起死亡事故屬實。至此,這兩起被瞞報的事故真相終于水落石出。
以包代管的惡果
2002年7月4日凌晨1時30分,京盛煤礦掘進包工隊工人馬某某在未斷電的情況下違章用鐵鍬清理潛水泵水窩子,不慎將潛水泵電纜絕緣皮挖破,觸電死亡。事隔幾天,7月13日16時50分,京盛煤礦掘進包工隊回收班工人韓某在回棚時,違章操作,發生冒頂,被砸致死。這是兩起當事人因違章操作造成的死亡事故,事故發生后,該礦掘進承包人蔡維東均未向礦方報告,且親自組織將死者尸體轉移到原籍,并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達成了賠償協議,要求死者家屬收錢后向外界隱瞞死亡事故真相。所不同的是,第一起死亡事故向死者家屬賠償喪葬補助金等各項費用9.7萬元,第二起事故賠償12萬元。如此重金賠償,對于身處陜北貧困地區的死者家屬無異于天文數字,在重金之下,連死者的父母也不承認自己的兒子死亡的事實,也就不難理解調查取證困難的原因了。
為什么承包方要繞開礦方與死者家屬重金賠償私了?事后,調查人員從礦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副井延深掘進承包合同”中找到了答案。該合同稱:“(承包方)發生輕傷事故每月超過一次罰款200元,發生重傷事故罰款1500元/人次,發生死亡事故罰款10000元/人次。同時,(承包方)必須承擔上級部門的全部罰款和因此給甲方(礦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可以看出,有了這樣合同,承包方當然會千方百計繞開礦方,隱瞞死亡事故的事實。但這紙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的合同,導致的直接后果是礦方對安全管理的嚴重缺位。
對于這起瞞報事故案的處理,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承包人蔡維東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礦礦長建議行政記大過,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京盛煤礦罰款10萬元(每起事故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京盛煤礦停產整頓。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