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新聞媒體屢屢披露各地煤礦安全事故。僅今年3月下旬以來就發生多起:3月22日,山西省呂梁地區孝義市驛馬鄉孟南莊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64人遇難,8人下落不明;3月29日,湖南省婁底市所屬的漣源市湄江鎮塞海煤礦發生瓦斯事故,5人死亡;3月30日,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大四平鎮孟家溝煤礦發生瓦斯爆炸,24人死亡……
  有數據表明,2002年全國鄉鎮
煤礦共發生36起特大事故,其中有19起發生在無證小煤礦或未通過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的鄉鎮煤礦。
  小煤礦透水、瓦斯爆炸、礦井坍塌等事故一個接一個,造成人員傷亡之慘重,經濟損失之巨大,社會影響之惡劣,令人觸目驚心。于是有人大聲疾呼:“我們不要帶血的煤!”被文學家們贊美為“烏金”的煤,居然沾上了濃烈的血腥味,其教訓、其警示,已經不容我們漠然視之。
  小煤礦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安全事故頻發,可謂弊端叢生。中央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多年來三令五申要求整頓、清理、關閉;與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規章也不能說不健全,如《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等,近年來相繼出臺施行。但是,對小煤礦的治理至今狀況如此,個中因由該如何評說?
  巨額利潤是“擋不住的誘惑”。小煤礦的礦主們雇傭一些廉價的“剩余勞動力”,用一些簡單甚至原始的設備,在地上胡亂掘幾個洞、挖幾個坑,就能“產出”大把的人民幣。這就不難理解許多人對“烏金”的趨之若鶩。你讓我關我就關?你有政策我有對策,能賺一把是一把。
  而最不能容忍的,則是我們幾乎透過每一起礦難都可以窺見的背后那種被稱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東西。某些地方的“一級政府”以及某些政府官員,其實并非不明白他們管轄之下的小煤礦出了事,自己也難脫干系;他們想著“趨利避害”,更看重和礦主們一道獲取“小礦利潤”——小煤礦可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可體現“政績”;更有甚者,某些腐敗官員從中“坐地分紅”。因而,他們“切實”地為那些早該整治、關閉的小礦提供著保護。利益均沾,一損俱損,誰“忍心”去自斷財路,關閉這些“富礦”呢?這就難怪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難怪一些地方亂七八糟的小煤礦的開采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證照一應俱全,難怪小煤礦的安全隱患被視而不見,難怪出事后有人會和礦主們一道欺上瞞下……
  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給礦主們打工的“剩余勞動力”也是一個個鮮活的生命,人命關天。接連不斷的礦難,正在考驗著各級政府的管理能力,考驗著與此相關的方方面面人士的良知。既然已有中央明令,又有法律、規章可循,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加大力度執行、落實。難道天底下真有誰也關不掉的小煤礦?當前的狀況表明,治理小礦,必須出重拳,不僅要緊盯一個個的礦井和“要錢不要命”的礦主,而且要向“地方保護主義”和失職、瀆職、腐敗的官員出拳。否則依然會有人我行我素,甚至“泰山崩于前而色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