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了這一法令,新法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同時,國家還將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法律明確,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還明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根據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法律指出,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法律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統籌規劃各類可再生能源
此外,此次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還增加了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規劃的規定。
根據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法律明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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