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公布,晉發物資已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收購及債務重組協議。根據收購及債務重組協議,晉發物資已同意以總代價人民幣 857,300,000元(約等于974,200,000港元)向賣方收購鄂爾多斯市巴音孟克納源煤炭60%股權。總代價分為兩個部份:(1)人民 752,140,000元(約等于854,700,000港元)之款額將由該等賣方收取及(2)人民幣105,160,000元(約等于 119,500,000港元)之款額將由鄂爾多斯市巴音孟克納源煤炭用于悉數清償債務。于完成後,鄂爾多斯市巴音孟克納源煤炭將成為本公司擁有60%權益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相信,收購事項將有助于本集團加強其在內蒙古自治區的煤礦采購優質煤炭的戰略地位。根據收購及債務重組協議,晉發物資將享有優先承購權以安排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購買鄂爾多斯市巴音孟克納源煤炭所采掘的所有煤炭,期限自完成日起計為期五年。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于一項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超過25%但不超過75%,故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一項主要交易(該詞定義見上市規則),且須獲得股東批準。由于概無股東須于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就批準收購事項放棄投票,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及第14.86條,在會計師報告載有申報會計師作出的無保留意見的情況下,將可接受股東之書面批準替代舉行股東大會。否則,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讓股東考慮并酌情審閱通過決議案,以批準收購事項。
本公司將于向股東寄發相關通函時另行刊發公布。
延遲寄發通函
根據上市規則第14.38A條,本公司須于本公布日期起二十一日內寄發一份通函予各股東。通函的內容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66條規定,其中包括鄂爾多斯市巴音孟克納源煤炭及本集團于完成後的更新財務資料。由于完成預期將于二零一零年五月發生,且董事擬根據本集團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業績,于通函內載入更新財務資料,故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38A條之規定,條件為(i)收購事項之通函須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寄發予各股東及(ii)通函的內容須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第14.66條及18.09條的內容規定。
來源:國際能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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