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煤礦透水、飛機墜毀、網吧火災和水災斷橋等事故接二連三地發生,引起了上至國家最高領導人、下至平民百姓的廣泛關注。毫無疑問,事故、災難所帶來的損失是難以計量的。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采取各種必要、有效和可行的措施進行補救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其做法往往是“全業整頓”、“統統關閉”,而且大多是局限在發生事故、災難的相關部門或者所在地方,頗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嫌疑。自然地,類似于這個
部門的事故還沒處理完、那個部門的災難又發生了,這個地方的問題剛發生、那個地方同樣的問題緊接著發生的“怪現象”就在我們的周圍不斷地出現。
安全事故、災難的悲劇之所以再三發生,其深層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在安全生產基本規則的制訂和具體規則的執行上存在問題。二是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某些政府公共部門行為自利化,造成地方政府對中央政令的層層“消解式”執行。
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打擊”機制
眾所周知,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特點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以彌補市場的缺陷。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政府的角色功能應該更多地體現在制定公共政策、執行公共職能以保護公眾利益等方面。
一般而言,政府的公共決策嚴格區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公共秩序和公共決策基本規則的選擇,二是在已確定的基本規則下對某個具體行動策略的選擇,后者直接取決于前者的結果。只有制定出好的游戲規則,才能對游戲過程中出現的犯規行為進行有效的裁判。如果事前沒有相對完善、合理的游戲規則,那么面對游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就只能“就事論事式"解決,而不能有效地防范類似或者不同事件的發生。我認為,現有的安全事故處理規則在對相關行為主體的權、責、利的規定方面存在著法律漏洞和政策真空,導致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約束機制,以及僅僅滿足于在某個具體安全事故發生后才采取“事后補救型"措施,這是當前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執行公共政策和公共職能方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重要的法治原則。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那么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廢物一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在對安全事故問題的處理上,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相關法律條文,而是對現有法規的嚴格依照以及在執法過程中對“執法必嚴"原則的嚴格兌現或者說是現實回歸。
遏制政府部門的自利化行為
北京網吧火災發生后,據新聞披露,北京現有的2400多家網吧,合法的只有200多家。數字之間的巨大反差非常令人費解:緣何“劣吧驅逐良吧”?大量的黑網吧怎么會成了“漏網之魚”?
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得不同行為主體的自我利益意識也不斷增強,政府公共部門也不例外。隨著權力下放、財政自負,各級公共權力機構都有了自身的利益,其自利行為都有了表現機會。
事實上,政府公共部門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與其自身行為自利化密切相關。因此在政府公共部門行為自利化的影響作用下,類似“說你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行也不行”的怪現象也就難免大量地涌現出來。
安全事故最少化
某些事故、災害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因此,要從根本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的。災害及安全事故是可怕的,但是如果公共職能部門不惜犧牲公眾利益,去肆意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和破壞市場秩序,則更加可怕。
轉型期,社會上出現陣痛是難免的。但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并不是無所作為的,而應該是更加開拓進取和大有作為。首先,需要對政府部門進行有效的制度化激勵、約束和監督;其次,政府部門需要制定出相對完善的、有效規定相關行為主體責、權、利的《安全事故法案》,使得觸犯安全法規的行為有個相對明晰的法律制裁預期(事前有效防范),并且在現實操作中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嚴格按照法律制度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事后嚴厲打擊)。很顯然,如果政府部門能夠忠實于公共服務的本職,那么社會上的安全災難事故就一定可以最小化、最少化,人們就一定可以更加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