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世界各主要產煤國家都對煤炭資源管理有嚴格的立法,并建立完善的煤炭資源管理體系;通常采用采礦租地,并實施資源勘探和開采許可證制度;在合理開發煤炭資源的同時嚴格實施環境保護;并且對煤炭工業實施各有側重的扶持政策。
  1 美國煤炭資源管理
  煤炭是美國最重要的礦物資源和能源資源。自19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煤炭一直
是美國國民經濟的主要動力保證,目前占國內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的比重分別為32.7%和22.8%。燃煤發電比重占美國全國總發電量的50%以上。煤炭儲量以美國目前的生產水平可以開采250年。
  美國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對煤炭工業的管理主要是資源的評估及有償使用、采礦許可證的頒發、稅收等。政府不管煤炭的生產經營,但從環保的角度管理煤炭的使用。美國十分重視潔凈煤技術的推廣應用,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發潔凈煤技術以來,已經投資數十億美元,建成45個示范項目。
  1.1 煤炭資源管理機構和相關法規
  美國約1/3的土地歸聯邦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權與煤炭資源所有權一致。根據《礦物租借法》,美國從1920年開始出租聯邦政府擁有的埋藏煤炭資源的土地。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原始和景觀河流、休耕地和沼澤地等土地,國家法律規定不準租借。國家資源委員會〖JP2〗負責控制煤炭資源的使用,內政部土地管理局(BLM)負責煤炭資源的租借。美國地質調查 局和礦物管理服務局主要負責對出租煤炭資源的公平市場價格和最大經濟回收率作出評價。
  〖JP〗聯邦政府通過一系列法規對煤炭資源實施管理,其中主要有:《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礦物租借法》(1920)、《聯邦煤礦租賃法修正案》(1976)、《露天采礦控制與復田法》(1977)和《國家環境政策法》等。
  1.2 煤炭資源管理實施辦法
  1.2.1 對聯邦公有土地煤炭資源實行租借
  聯邦公有土地煤炭資源的租借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對煤炭資源已勘探清楚并進行了資源評價的礦區,采用招標方式確定開采者;二是對煤炭資源尚未探明及未進行資源評價的礦區,實行勘探和開采優先的辦法,即由最早申請者進行勘探和開采。在煤炭資源開采前,由聯邦政府對探明的煤炭資源進行評估,確定資源價格。
  美國煤炭資源的租借程序是:在各產煤區,都有一個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的代表和州政府委派的人員組成的地區煤炭協商小組,負責指導煤炭資源的租借活動,并負責與州和聯邦有關機構的協調工作。
  在租借活動進行以前,由協商小組審查所涉及的煤炭資源是否允許開采,然后列入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的用地計劃。該用地計劃要同州和地方政府協商,并附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計劃主要由地區煤炭協商小組實施。首先是公布煤炭資源和當地環境的資料,然后根據煤炭資源的經濟性及對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影響,并提出環境最終影響報告,聽取公眾意見,最后提出具體的租借建議。
  在進一步同聯邦政府有關部門和州政府協商后,在報紙上發布租借出租公告,進行公開招標。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區段的詳細情況、租借條件、招標說明等細節。在發布租借公告之前,由美國地質調查局和礦物管理服務局對出租煤炭資源的公平市場價格和最大經濟回收率作出 評價。
  承租者按現金固定紅利礦區使用費投標法投標。對投標的中標者,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報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從反壟斷角度進行審查。承租者在付清紅利后,被授予租借權。
  1.2.2 煤炭資源價格的確定
  煤炭資源價格的確定是在煤炭資源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煤炭資源開采前,由聯邦政府對勘探出的煤炭資源進行評估,大致經過技術評估、經濟評估和確定資源價格三個階段。評估內容包括煤炭資源儲量、煤質、采用的開采方式和技術、最大的經濟回收率、開采成本,以及地產價值和銀行的利率等。在資源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煤炭資源價格,通常采用采用兩種方法,一是售價類比法,另一個是收益現值法。售價類比法是根據已銷售的、可以比較的資源的價值對被評估資源進行價值評估。收益現值法是通過將計劃的年現金流量為現值評估煤炭資源的凈現值。
  1.2.3 對煤炭資源實施有償使用
  在美國,無論聯邦政府的還是私人的煤炭資源,都實施有償使用。美國煤炭公司開采煤炭,在煤炭資源方面需繳納三種費用:(1)土地使用費,即土地的出租費;(2)權利金,即礦產資源費。無論資源好壞都要交,可稱絕對資源地租,按凈收入的百分比交納。露天礦交12.5%,井工礦交8%;(3)紅利,可稱相對資源地租,各礦繳納的數量不同。資源條件好的多交一些,資源條件差的不交或少交。
  1.3 煤炭項目的審批
  在美國,煤炭建設項目的審批相當嚴格,特別是在環境影響方面。審批煤炭建設項目的權利機關主要是美國內政部露天開采局(OSM),其權限包括露天礦和井工礦的勘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承租者在取得煤炭資源租借權后,首先要向露天開采局提出勘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詳細勘探,然后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并與用戶簽訂長期合同,再向露天開采局申請經 營許可證,批準后方可設計和建設。
  勘探許可證的申請,必須明確提出勘探意圖、勘探活動的時間和范圍,以及保護地面的措施。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必須說明申請人的身份、礦址、經營時間、開采對環境的影響等。申請還應包括:開采計劃、環保計劃和地面塌陷治理計劃,并附其他已取得的許可證。
  1.4 嚴格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美國聯邦政府根據法規對煤炭資源開采企業進行環保監督和管理。對煤炭資源開發和利用有較大影響的法規主要有:1977年頒布的《露天開采控制與復田法》、《1990年污染預防法》、《潔凈空氣法》、《水污染控制法》、《固體廢物處理法》、《國家環境政策法》、《瀕危物種法》、《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和1990年頒布的《潔凈空氣法修正案》。其中《露天開采控制與復田法》和《潔凈空氣法修正案》是對美國煤炭資源開采影響最大的環保法規。
  《露天開采控制與復田法》對凡沒有按法規要求編制復田設計的礦田不準開采作了嚴格規定。露天煤礦采后要恢復原來的地貌,如地形、表土層、水源、動植物生態環境等。對井工煤礦開采要求是:防止地面下沉;不再使用的井口要封閉;矸石盡量回填井下;矸石山保持穩定等。該法規還規定:煤礦主在開采前須交納復田保證金,保證金數額須足以支付預計的全部復田費用,具體由州環保局確定。復田保證金待復田后按一定程序歸還礦業主。對不按計劃復田者給予罰款或刑事處罰。
  在煤炭利用方面,為加強對環境的保護,美國于1963年頒布實施了《潔凈空氣法》,后經1970年、1977年和1990年三次修改。前兩次主要修改與燃煤電站及工業燃煤設備有關的煤炭燃燒方面的條文,第三次修訂了現行以健康為依據的空氣污染控制方針,增添了以技術為依據的各種有害物排放標準,制定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目標和時間表。為實施新法,美國每年需投入50~70億美元,逐步關閉生產高硫煤的煤礦。對現有燃煤電廠,要求安裝煙道氣脫硫裝置(FGD)和改用低硫煤。
  1.5 對煤炭工業的扶持
  美國聯邦政府對煤炭工業的扶持突出表現在為煤炭的研究和開發提供資金和為環保提供資助。在煤炭研究和開發方面,聯邦政府主要是加強對潔凈煤技術的扶持力度。聯邦政府準備再向潔凈煤技術開發與應用撥款20億美元,以確保潔凈煤技術使煤炭成為更潔凈能源資源的這種發展趨勢。在環保的資助方面,美國通過建立廢棄礦山土地復田基金幫助采后煤礦的復田。這一專項基金來自煤礦經營期間征收的復田稅(露天煤礦為0.35美元、井工煤礦0.15美元、褐煤礦0.1美元)。各州所征稅款至少50%返回到采后復田工作中去。
  2 南非煤炭資源管理
  南非蘊藏有豐富的煤炭資源,其可采儲量占全非洲煤炭可采儲量的80%以上。由于缺少石油資源,煤炭一直是南非最主要的一次能源資源,其消費比重占全國一次總能源消費的77%以上。煤炭還是南非僅次于黃金的第二大創匯商品。南非煤炭企業由私人經營。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相關法律、創造有利于煤炭工業發展的金融環境,以及提供基礎設施等。隸屬國家礦產與能源部的礦產與能源局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權,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和落實國家能源政策和相關法規。
  2.1 建立健全采礦法規
  在南非,國家為合理開發及利用礦產與能源資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礦山與工廠法》(1956)、《采礦資格注冊法》(1967)、《開采權法》(1967)、《礦產技術法》(1989),以及《礦產法》(1991)和《礦山安全與健康法》(1996)等。
  2.2 優化投資環境,力求大量吸引外資,加速煤炭工業發展
  南非政府的目標是創造一種能夠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的穩定宏觀環境。國家鼓勵在采礦業投資,使采礦業能夠在促進國家制定的“地區經濟發展與全面發展計劃”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為吸引外資投資采礦業,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使投資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一是對于符合南非采礦業政策的投資項目,給予最長為6年的免稅期;二是放寬外資企業在南非采礦業中的合資股份,甚至可以獨資經營。
  2.3 采礦稅制
  實施采礦稅制是南非對資源管理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實施的采礦稅制主要有:征收所得稅(根據所得稅的性質,實施不同的法規和稅率);對費用支出的扣除(采礦公司的費用支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經常費用,另一種是基本建設費用。《所得稅法》中有關基本建設費用的條款對它的立即扣除作了規定。基本建設費用包括鑿井、礦山設備、開發、一般管理和經營);采取資本減讓(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在通貨膨脹期間為鼓勵采礦投資采取在稅收方面的減讓,方法是按年總費用支出的百分比計算);提取環境基金(按法律要求,采礦公司支付一定費用,用于采礦有關的環境恢復)。為進一步完善采礦稅制,南非正在考慮充實稅制,如實施采礦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和勘探稅額扣減等。
  2.4 采礦權利
  在南非,礦物權的所有權屬于公有和私有。國家對礦物資源實施登記,并對礦物勘探權和開采權實施管理。按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內埋藏的礦物擁有權。國家允許礦物權買賣交易,但禁止轉讓礦物資源勘探許可證和開采許可證。
  2.5 建立國家級資源數據庫
  為有效實施資源管理,國家建立了國家級資源數據庫。要求持有資源勘探許可證的企業或公司在資源勘探或終止資源勘探活動后必須將資源勘探數據提交給國家。國家在收到資源勘探數據后隨時向公眾公布。
  2.6 礦區租用費
  對不可再生資源進行開發時,由開發的公司或企業通過支付礦區租用費的方式補償礦物權擁有者。礦區租用費的支付數額原則上是按生產或收入計算。
  2.7 重視環境保護
  根據《環境保護法》(1989),南非要求企業未經國家正式批準不得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煤炭資源開采時,煤炭生產企業必須保證不對礦區周圍的環境造成 破壞。如果煤炭生產企業在煤炭開采活動期間造成了對周圍環境的破壞,國家將對其實施賠償處罰。
  3 俄羅斯煤炭資源管理
  俄羅斯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煤炭是俄羅斯的重要能源。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于采取優先發展石油和天然氣的能源政策,煤炭在一次能源生產比重中已跌至12%~13%。進入21世紀,俄羅斯重新調整能源戰略,目標是到2010年煤炭產量要達到335Mt,比2000年增產89Mt,并希望燃煤發電比重由目前的15%提高到28%。為有效合理地開發煤炭資源,俄羅斯在煤炭資源管理上采用勘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制度,并收取資源稅。由于目前俄羅斯的煤炭企業大多虧損,國家征收的煤炭礦區資源稅較其他能源生產企業要低。
  3.1 勘探和采礦許可證制度
  根據國家礦物資源法中關于礦產資源開發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規定,礦物勘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采礦許可證為20年。如果這兩種許可證合二為一,有效期可延長到25年。許可證到期后,持有許可證者可申請更新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采取拍賣和招標兩種途徑發放。拍賣通常用于小型礦產資源。在拍賣中,買主是為獲得礦物資源開采權而提出最高報價的投標人。在招標中,投標者必須滿足經營和支付條件以及其他條件,并提出最佳的技術與環境方案。標書由俄羅斯礦物資源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指定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審定。
  3.2 征收資源稅
  3.2.1 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稅
  俄羅斯實施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稅,其納稅人是開采國家的礦物的礦藏使用者。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稅的課稅基礎,是實際開采礦藏所取得并銷售的經過初步加工的初級商品的價值,包括煤炭。根據1995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稅率法》 的規定,該稅的稅率是按對實際開采礦產所取得并銷售的初級商品的價值的百分比確定,煤炭為5%。此稅款納入聯邦預算并有一部分納入聯邦主體預算,用于國家地質礦產研究工作和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撥款。
  3.2.2 地下資源使用稅
  地下資源使用稅屬于聯邦稅。按俄羅斯《地下資源法》規定,地下資源使用稅是針對礦床探查和鑒定、礦床勘探、礦床開采、采礦和加工生產的廢料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的建設與開發而征收的。該稅在各級預算之間進行分配,按法律規定的比例繳入聯邦預算、聯邦主體預算和有關的地方預算。礦床使用者應交納的地下資源使用稅包括:礦產開采權稅、所有的礦物原料或開采的原料稅、發放礦藏使用許可證費、礦藏使用稅、土地和水域及海底地段使用稅、地質資料使用稅等。地下資源使用稅的稅率主要是根據不同情況而分別規定,如:礦床探查和鑒定的最低稅率為工程合同價值(預算造價)的1%,最高稅率為工程合同價值(預算造價)的2%;礦藏勘探的稅率以勘探工程整個工期內的定期納稅形式加以規定。稅率從工程年預算造價3%的最低稅率到5%的最高稅率不等;在開采礦床 的情況下,規定一次性納稅和定期納稅兩種。一次性納稅按不低于10%的稅率征收。定期納稅的稅率按礦床的種類區分,最高稅率在4%~16%之間波動。在以上情況下,具體的稅率由發放許可證的機關根據競爭和拍賣結果確定。
  地下資源使用稅的征收形式有4種:貨幣支付;所開采礦產原料的一部分數額或礦藏使用者所生產的一部分其他產品的數額;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勞務;沖抵應交稅款,作為納稅人對礦山企業法定基金的投資。開采的煤炭價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企業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
  3.2.3 自然環境污染稅
  根據1991年《自然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俄羅斯決定征收自然環境污染稅。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家生態基金,用于自然保護措施。凡按規定標準和超標準向周圍環境排放和拋棄污染物質,置放廢棄物和從事其他污染環境活動的企業,均是自然環境污染稅的納稅人。納稅標準基本上是按排放或拋棄每噸污染物為單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