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清理對高耗能企業的用電價格優惠。
《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現行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等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優惠;各地凡是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或未經批準以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雙邊交易等名義變相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取消上述電價優惠后電網企業增加的電費收入,用于疏導電價矛盾和電力需求側管理。
在國家頒布的目錄電價表中,鐵合金、氯堿、電石等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于大工業電價10%以上的,暫時調整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其中,兩者價差在每千瓦時5分錢以內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調整到位;價差大于5分錢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錢優惠,直至達到比大工業電價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業用電價格低于大工業電價不足10%的,維持現行電價不變。
《通知》明確,繼續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將限制類企業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類企業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需要,進一步提高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的加價標準。
《通知》規定,對能源消耗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實行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制定加價標準。
《通知》強調,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標準。對繼續保留電價優惠或變相優惠的,不按國家規定對高耗能企業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以及繼續以各種名目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的,將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據悉,由于歷史原因,現行電價政策中電解鋁、鐵合金等高耗能企業用電享有一定幅度的價格優惠,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部分省(區、市)對本地區高耗能企業實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優惠電價,抑制了價格杠桿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的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盲目發展,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部門下發了《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
來源:中國企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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