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快改善當前部分用煤企業存煤偏低的狀況,滿足冬儲煤的實際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氣和發電生產用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要求,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安全高效先進產能釋放。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9月27日召開的保障冬季煤炭穩定供應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此次產能釋放的主體包括: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發揮先進產能作用促進煤炭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發改電〔2016〕360號)規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評定的先進產能煤礦;國家煤礦安監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各地向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申報的安全高效煤礦。其中不包括規模小、煤與瓦斯“雙突”、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安全風險大、安全無把握的煤礦;考慮到煤種的實際需要和特定用戶運輸距離的限制,以上主體難以有效承擔產能調節任務的,部分產煤省(區、市)可從2015年度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中再擇優確定少數煤礦,經備案后,納入產能調節的企業范圍。
符合上述條件的煤礦,可以在276至330個工作日之間釋放產能,沒有參與產能釋放的煤礦仍要嚴格執行276個工作日制度。
另外,通過抓緊推進增減掛鉤,引導建成煤礦依法依規有序投產。有關地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02號)和《關于做好建設煤礦產能減量置換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發改能源〔2016〕1897號)要求,推動建設煤礦抓緊落實產能置換指標,簽訂增減掛鉤協議。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產能置換指標的新建煤礦(含未批先建煤礦補辦手續),適度放寬退出煤礦的關閉時間要求,新建煤礦可以在產能置換煤礦關閉前投入生產。
該負責人指出,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氣和發電生產用煤需要,產能釋放期限暫定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執行中根據市場供需情況確定釋放實施和停止日期。有關地區可根據本地煤炭供需形勢,對上述日期進行具體安排。有關產煤省(區、市)要根據本地平衡市場的需要,抓緊制定產能釋放方案,明確參與產能釋放的煤礦名稱和調控產能、產量的數量,于9月30日前啟動實施。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目前煤炭供需實際出發,煤炭企業可以在“十一”放假期間實行彈性工作制,組織生產,同時按規定向地市有關部門做好備案。保證放假期間必要的裝車資源,避免停裝和運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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