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工信部辦公廳、質檢總局辦公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日前對堅決遏制鋼鐵煤炭違規新增產能,打擊“地條鋼”規范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聯合發布了補充通知。
通知表示,為確保有關要求落到實處,不走過場,各省區市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對本地區相關鋼鐵煤炭企業進行拉網式的梳理核查。
通知稱,在梳理核查的全部對象中,對存在“違規新增產能、違法生產銷售‘地條鋼’、已退出產能復產”的三類情形企業,要提供詳細的名單,并對存在問題企業的處置方式、整改時間等處理意見,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據悉之前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能源局、煤監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堅決遏制鋼鐵煤炭違規新增產能打擊“地條鋼”規范建設生產經營秩序的通知》表示,近期,個別地區出現了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違法生產銷售“地條鋼”,擾亂正常建設生產秩序。
《通知》提出,鋼鐵方面,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產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的鋼鐵項目。京津翼、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城,嚴格實施減量置換,按不低于1:1.25的比例減量置換。各地產能置換方案必須按規定在各地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煤炭方面,從2016年起, 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要嚴格落實國發〔2016〕7號文件關于“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要求,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等文件和工作安排,對2016年2月1日前開工的未批先建煤礦項目,要認真履行減量置換措施并補辦相關手續;2016年2月1日前已開工的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在建項目,要承擔一定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對2016年2月1日后新出現的違規新建煤礦項目,要一律停產整頓并無條件接受優勢企業的整合重組。
各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分別牽頭組織對本轄區內鋼鐵、煤炭新建、在建項目違規情況開展詳細梳理排查。內容主要包括:國發6號、7號文件印發以來,是否存在違規建設鋼鐵煤炭新增產能項目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在檢查范圍上,各省區市要做到對本轄區內鋼鐵、煤炭企業的全覆蓋,不得留有死角;在檢查方式上,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全面檢查、交叉檢查和重點抽查等形式。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督查。煤炭方面,相關部門將對首批8個產煤省區進行重點督查,隨后對其他產煤省區市督查。
各地要產格鋼鐵煤炭產能退出標準,認真做好驗收和公告,確保產能真去真退。建立健全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對產能退出情況進行監督,嚴防已退出產能死灰復燃。地方相關部門要采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督查,發現本地區已退出產能出現復產的,要對有關企業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地要持續深入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鋼鐵方面,對于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1 年本)(修正)》等有關規定的落后產能,要立即關停并拆除相關生產設備。產厲打擊“地條鋼”非法生產行為,對“地條鋼”生產企,堅決實施斷電措施;堅決拆除并銷毀工頻爐、中頻爐設備。全面關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符合《鑄造生鐵用企業認定規范條件》的鑄造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電爐(高合金電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加大摸排工作力度,將不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作為重點,對發現的“地條鋼”等落后產能,堅決予以取締和關停。
煤炭方面,對于不符合煤炭產業政策、資源枯竭、災害嚴重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水害威脅產重、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會規程》要求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落后小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能保證、安全設施設備和主要生產系統不完善的煤礦,資源整合主體不具備相關技術管理能力和安全業績的煤礦,生產高硫高灰等劣質煤的煤礦以及產能在30萬噸/年及以下的“僵尸企業”,要堅決予以淘汰退出。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對其他30萬噸/年及以下的小煤礦,要綜合考慮區城能源保障、產業布局等因素,按照“關閉退出一批、兼并重組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的思路進行分類處置。
與此同時,要加強動態監管和聯合懲戒。各地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深入開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專項行動,有效遏制違規新增產能和已退出產能的死灰復燃。加快鋼鐵煤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揮第三方征信機構作用,建立健全鋼鐵煤炭行業違規建設生產行為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擴大成果運用,實施聯合懲戒,促進鋼鐵煤炭建設生產秩序的進一步規范好轉。
來源:國家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