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今日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及《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指導意見指出,根據現有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煤炭開采布局、資源稟賦、運輸條件和產運需結構變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科學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其中,煤炭生產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儲煤:
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
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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