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印發了福建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有關事項。通知指出對于本通知下發后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配電價格通過招標形成。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發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根據國家深化價格機制、電力體制改革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增量配電網”是指有權部門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福建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實施細則(試行)》(閩發改能源〔2017〕471號)等規定實施的配電網。
二、任何情況下,用戶承擔的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用戶直接接入上一級電網相同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以上價格均含線損。
三、對于本通知下發后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配電價格通過招標形成。配電價格未通過招標形成的,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各電壓等級配電價格最高限價水平為增量配電網接入的上一級電網相同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扣減增量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的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各增量配電網企業在限價范圍內制定各電壓等級具體配電價格,報省物價局備案。
配電價格通過招標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電項目合同約定期限為準;未通過招標形成的,配電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三年,從增量配電網投入運行的第一個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價局將根據我省增量配電網的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配電價格定價機制,必要時調整未通過招標形成的配電價格的監管周期,便于與福建省電網的輸配電價進行銜接。
四、放開增量配電網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外的銷售電價。居民、農業用電按福建省電網目錄銷售電價執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執行增量配電網所在地福建省電網相應類別的目錄銷售電價。鼓勵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通過市場購電,相應放開對應類別的銷售電價。
五、其余未盡事宜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分別向省物價局、省發改委反映。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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