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2012年,煤炭市場萎縮、需求減少,煤價一路下跌,秦皇島港5500大卡動力煤從每噸770元降至560元左右,2015年最低時只有370元,差價高達400元。2016年煤價回升,相比低谷又漲了300多元。類似大起大落的情形,在2017年之前經常出現,直到建立中長期合同制度,形勢逐漸趨于平穩。哪怕去年10月,現貨一度漲到600多元,中長期合同價格也沒超過540元/噸。”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新聞發言人張宏日前的一段話,用實實在在的數字,說明了煤炭中長期合同發揮的有效作用。
作為煤炭供應的壓艙石、穩定器,中長期合同制度對產運需三方均有利好。但據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202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個別企業仍存在“對誠信履約承諾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足,承諾簽訂進度較為滯后”等行為。記者還了解到,在近期召開的多場煤炭供需形勢會議上,中長期合同履約亦是多方關注的議題。誠信履約,如何真正落實到位?
存在“小合同簽大”“約束力不強”等狀況
目前,2021年中長期合同基本完成簽訂,保障履約成為眼下重點工作。據多位業內人士證實,在履約狀況向好的同時,部分亂象依然難止。
“誠信履約的前提是把合同簽實,諸如‘小合同簽大’等情況卻長期存在。”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告訴記者,比如某企業上一年度中長期合同量100萬噸,對應匹配100萬噸運力。企業今年想拿150萬噸運力,新合同可能會故意按200萬噸來簽。“實際上,中長期合同運量可能根本達不到150萬噸,多余運力就用于現貨賣買,這是典型的違規操作。”
該人士還稱,部分所謂的“供方”實為貿易商、代發戶,手上并無煤炭資源,更多是借此方式多占運力。需方并未真正享受到中長期合同價格,還得按照市場價買煤,自然無法保證履約。“這部分體量看似不大,一筆合同可能也就10萬、20萬噸,但以市場煤的交易占用長協煤的運力,在一定程度上耗費國家資源,尤其是運力緊張時段,更應集中起來給真正有需要的企業。”
除了受簽約影響,履約環節自身也有瑕疵。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早前發布的《2020年前10個月全國煤炭經濟運行情況》就指出,中長期合同“約束力不強”等問題。具體而言,“在煤炭價格下行階段,下游用戶執行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積極性、主動性明顯下降,部分企業無視合同監管要求,拒不執行中長期合同,使長協合同兌現困難。”
“部分企業生產裝置為供熱機組,耗煤量受季節影響大。非供暖季采購量較小,無法履約完成合同量;到了供暖季,又出現合同量采購等現象,造成全年合同履約不均衡。”西北某地發改系統人士舉例稱。
受價格波動等影響大且缺乏有力懲戒措施
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中長期合同不僅要“早簽、多簽、簽實”,還要按照“基準價+浮動價”機制,切實做到“有量有價”。簽約不規范、履約不誠信的亂象,因何而起?
“中長期合同兌現涉及產運需三方,缺一不可。但在執行中,部分需方缺乏自律,市場供應寬松時‘挑肥揀瘦’,供應一緊張又‘饑不擇食’,甚至有企業利用國家應急保供機制,擠壓其他正常履約兌現企業的運力等資源,影響合同執行。”上述人士認為,意識不強的背后,價格是核心影響因素。“從合同談判、簽訂再到信息上報需要一定過程,當初談判的市場狀況與合同執行時可能存在差別,市場變了,企業心態難免跟著波動。特別是與市場價出現較大落差時,即便合同簽實了,利益‘受損’一方也有可能抗拒執行。”
針對履約不力的企業,目前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懲戒措施。“自打入職以來,有個長期困擾我的問題就是,為什么有了合同,相關條款也很清晰,對履約不力的一方卻難有強有力的懲罰?”某大型煤企銷售公司相關人士直言,主管部門雖反復強調要強化合同履約監管,一直以來卻沒有能夠真正戳到違約者“痛處”的懲戒措施,“僅靠約談等手段,我認為力度遠遠不夠。”
上述人士進一步稱,監管必須以真實、詳細的數據作為基礎,且需要長期跟蹤、掌握履約動態。“然而,這些數據長期由企業自行梳理上報,由于合同量大、企業數量多,履約過程很難完全公開透明。面對海量信息,主管部門也難以一筆一筆核實,客觀上給監管增加難度。”
首次引入中長期合同誠信履約承諾機制
記者了解到,為規范履約,國家發改委于今年首次引入煤炭中長期合同誠信履約承諾機制,供需雙方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線上簽訂履約承諾,主動接受信用監管,并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歸集合同履約信息。一旦未達到履約要求或違約內容,自愿接受國家發改委通報、公示等信用懲戒措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通知》再次強調重視誠信履約的簽訂,“限期內完成承諾簽訂的,將在產運需銜接、應急保供工作中給與優先保障”。
據知情人士透露,國家能源集團、中煤集團等多家大型煤企均已完成簽訂,但同時,也有部分企業對此重視不足。“誠信履約承諾是合同履行信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煤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有益探索和實踐。合同前期怎么簽訂、后期怎么執行,統一拿到平臺上坐實,買賣雙方、行業主管、運輸部門等均一目了然。產運需全程公開透明,不僅有利于規范簽約、規范運行,還可以提供詳實有效的數據,讓監管有據可循。”
國家鐵路集團貨運部主任莊河在早前表示,鐵路部門將加大對中長期合同的支持力度。對于企業主觀原因,導致2020年中長期合同鐵路運量兌現率低于50%的不誠信情況,根據違約程度減少2021年合同運量;對于2020年中長期合同兌現率高、淡旺季均衡發力的供需客戶,優先配置并增加鐵路運量。
中電聯燃料分會副秘書長葉春認為,可適當引入市場化激勵機制,建立履約率與資源開發、運力保障等激勵措施掛鉤的機制,對履約率高的企業給予正向激勵,形成獎優懲劣的市場環境。“結合履約評價結果,加強電煤中長期合同清單動態管理,及時剔除占運力合同、未實際簽訂經濟合同的不完整合同,將運力等轉移給履約率高、信譽好的合同主體。”
短評丨向失信行為“亮劍”
“十三五”期間,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不斷健全,“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得到廣泛認可,簽約履約率穩步提升,產運需各方有效銜接。實踐表明,煤炭中長期合同為推動上下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煤炭市場供需平衡、保障全國煤炭穩定可靠供應和能源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毋庸諱言,在履約的過程中,因某些企業對誠信履約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足,失信行為仍時有發生,一些原本應皆大歡喜的訂單最終變成了“糟心訂單”。
提高履約率是推動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健康穩步發展的關鍵。當前,在履約過程中出現失信行為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某些企業利欲熏心、目光短淺,在“誠信”與“利益”之間做了錯誤選擇;二是管理失范、監督缺位、違規成本低,讓某些企業不僅有失信的空間、也有失信的膽量。
煤炭中長期合同是煤炭市場走向成熟的標志,符合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產運需各方鎖定市場預期、產業預期,共同抵御風險的多贏舉措,必須長期堅持。為規范履約,國家發改委于今年首次引入煤炭中長期合同誠信履約承諾機制,供需雙方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線上簽訂履約承諾,主動接受信用監管,并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歸集合同履約信息。
煤炭中長期合同的誠信履約承諾,是煤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有益探索和實踐,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簽訂誠信履約承諾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承諾簽訂工作。“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推進煤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下一步更應在落細、落小、落實上下功夫。主管部門要立足頂層制度設計、夯實信用監管體系法治根基,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及時向失信行為“亮劍”,使相關企業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又要拓展守信聯合激勵機制,讓守信企業處處受益,進而匯聚起誠實守信、履約踐諾的正能量。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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