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核增產能置換承諾加快釋放優質產能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1〕5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扎實做好迎峰度夏度冬煤炭保供工作,推動優質先進產能加快釋放,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現就實行核增產能置換承諾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鼓勵符合條件的煤礦核增生產能力。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核增申請的煤礦,不需要提前落實產能置換指標,可采用承諾的方式進行產能置換,取得產能核增批復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并按程序上報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承諾函應由有關企業所在集團公司出具,中央企業直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備案;地方企業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備案。申請產能核增的程序按照《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應急〔2021〕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逾期未兌現承諾的,列入煤炭行業失信名單,撤銷其產能核增批復,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核增產能申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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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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