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家權威研究機構對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進行了深入研究,其中不乏提出將碳達峰碳中和時間提前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降碳目標與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發展密切相關,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研究降碳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降碳節奏,盲目追求過早實現碳達峰不可取。
碳達峰時間與經濟發展規律密切相關
從世界范圍來看,發達國家碳達峰多是因為某種危機影響了其正常發展,高碳產業被迫關閉或轉移到其他國家。這屬于外部因素沖擊下的突變,發達國家在實現碳達峰前并沒有預知。
同時,在碳達峰前后的平臺振蕩期,很難保證后一年的碳排放值低于前一年。以美國和日本為例,經濟危機使其碳排放量在2007年達到峰值,但2011年福島核泄漏事故發生后,日本重新發展煤電,導致其碳排放峰值延后到2013年。北歐國家也有類似情況,長期的碳達峰平臺振蕩期和后期的偶發事件,導致前期的碳排放峰值不再是最高值,這是各種假設條件相對確定的漸變性模型難以模擬的。
目前我國大量高碳、重化工業領域的生產能力正處于“青壯年”,還有很長的可用時間。相比之下,發達國家提出的退出煤電等降碳措施,往往是相關能源完成替代或設備臨近“壽終正寢”時的自然退出。如果我國不顧自身的資源稟賦條件和產業競爭力的現實情況,讓已投運且運行時間不長的設備擱置,或使已形成生產能力的高碳、重化工業過早退出,都將是巨大的浪費,也未必是真正的低碳。
此前,一些智庫預測,我國碳達峰時間為2025年左右。在我國作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的承諾后,有研究機構提出,可將碳達峰時間提前至2027年左右。
實際上,在使用模型測算的過程中,通過調整不同參數、不同假設,碳達峰時間點可以是2021年-2030年的任何一年。關鍵是哪年碳達峰既能兌現我國對國際社會作出的降碳承諾,又能把降碳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這需要對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很強的洞察力,而非進行簡單的模型模擬。
我國曾承諾2030年左右碳達峰,后來明確提出2030年前碳達峰,這是中央深思熟慮后作出的重大決策。要實現這一承諾,需發揮我國“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制優勢,而非簡單把碳達峰時間提前幾年,以保障承諾兌現。
盲目追求過早碳達峰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021年下半年,我國提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防止一些省市、行業、企業等提出過早的碳達峰時間及運動式降碳,避免盲目決策造成巨大損失。尤其是中央提出嚴控盲目新增兩高(高耗能、高排放)產能后,發揮現有先進產能的作用,并不會增加碳中和的難度,因為這些產能大多在2030年左右就將正常退出。然而,如果把碳達峰時間提前,將導致大量先進產能無法發揮作用,造成大量失業,影響經濟社會正常發展。
有研究表明,如果我國把碳達峰時間從2029年提前到2025年,初步匡算,2021年-2030年累計造成的經濟損失或達2019年全國GDP的43%,約43萬億元,接近一些機構預測碳中和所需資金的1/3。如果把碳達峰時間從2029年提前到2027年,經濟損失將是上述數字的一半。如果把該損失轉化成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低碳轉型動力,將更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
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是黨中央對全國人民作出的承諾,這需要最大程度減少碳達峰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不可盲目追求過早碳達峰。同時,需實施積極的經濟政策,把過去臨時性解決大氣污染問題所制定的多種約束性指標變成參考性指標,或增加其彈性。
政府需積極幫助企業低碳轉型
我國人均歷史碳排放量小,在加入WTO后的短短20年間,承接了發達國家轉移的高碳、重化工業產能,致使能源消費量和碳排放量在短時間內迅速增加。
歐盟近期確定了碳邊境調節機制,預計美國將跟進。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上市企業報告自身和上下游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以及跨國公司及供應鏈企業需作出碳中和努力等,都將加大我國企業低碳轉型的壓力。如果我國企業不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將影響產品出口到歐美地區。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需幫助企業積極應對,而非盲目制定缺乏科學性、可行性的約束性指標,進而對企業限產限電,影響其正常發展。
同時,政府需讓企業了解到,我國將在2030年采取多種行政和市場措施,如提高碳交易價格、減少免費碳配額、征收碳稅、淘汰落后產能等,確保2029年實現碳達峰。也就是說,在2030年前,企業能夠發揮先進產能的作用,按照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做好綠色轉型、技術改造,積極應對降碳壓力。只有采取符合國際規則的行政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才能既實現碳達峰目標,又不對經濟增長產生過多負面沖擊。
如前所述,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到2035年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需協同發展,不能顧此失彼。
。ㄗ髡撸糊R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二級研究員、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中心主任 周勇)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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