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布《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零。”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可積極引導全社會形成主動消費綠電的共識,充分激發供需兩側潛力,推動綠色能源發展。
據了解,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納入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由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與凈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排放三部分構成。其中,購入電力排放根據購入電量與電網排放因子計算。
“對于北京市部分用電大戶,購入電力排放在企業排放量中占據極高的比例,部分企業用電排放占比超過80%。”北京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教授王科表示,“從《通知》看,該舉措是指,對于企業購入的電力,如果是在電力交易市場上購買的綠色電力,那么這部分二氧化碳排放按零計算,其他外購電力按照核算指南要求仍計算相應的間接排放量。”
“此前,因為沒有綠電交易機制,企業統一使用電網供電,無法證明哪部分是綠電,哪部分是火電,碳市場也因此無法剔掉綠電的碳排放部分。如果綠電跟其他電力來源一樣計算碳排放量,其環境屬性就不能通過市場價格體現出來。現在各地綠電交易規模持續擴大,綠電交易憑證使綠電可以‘自證清白’,為落實該項政策提供了前提基礎。”業內人士向《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北京市既有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又有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具有實施該項政策的基礎優勢。
值得一提的是,因綠電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政策工具的出發點基本一致,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可作為補充機制增加碳交易靈活性。“此舉是碳市場除CCER之外的新增補充機制,將激勵北京碳市場覆蓋企業主動尋求外部減排方式以降低履約成本,增加碳市場靈活性,提高企業碳資產管理靈活性。”王科表示。
對于該項措施的進一步有效落實,王科建議,一要設置企業購入綠電的比例上限,避免出現以用電為主的企業無限制購入綠電以降低排放量、在碳市場中大量出售盈余配額的現象。二要完善配套核查及監管機制,將企業購入綠電納入核查,完善綠電核查方式、核查材料與不符合項,追溯綠電交易合同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保障數據質量,同時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三要提前謀劃,做好綠電與CCER交易的有效銜接。厘清綠電、CCER制度邊界和交易原則,強調減排量的唯一性,避免重復計算,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環境價值變現時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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