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召開的“包頭空難理賠所引發的法律問題”研討會上,有關專家呼吁:“民航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7萬元實在太低,必須盡快修改法律提高標準”。有律師認為,我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在空難事故賠償上存在較大差距,導致同樣的一次空難事故,適用國內法的中國旅客獲得的賠償和適用國際公約的其他國家旅客獲得的賠償相差很大。“由此產生的中國人命不如外國人值錢的問題,需要盡快解決我國國內法和國際公約銜接問題!”
目前,國內民航空難事故對國內旅客的賠償標準,都是以1993年國務院第132號令中“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人民幣”的規定為限額標準,確實已經不能適應實際情況。實際上,不久前在包頭發生的“11·21”空難遇難者的傷亡賠償金額已經在上述法定賠償限額的基礎上增加了7萬元人民幣,再加上撫慰金及行李賠償金額,共計21.1萬元人民幣,修改法律提高賠償標準只是承認現實而已。
其實,中國人命不如外國人值錢的問題固然存在,而同為中國人,生命又何嘗是一樣值錢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梁嘉琨去年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煤礦每年的死亡人數接近六千人,基本上都是農民工,他們死亡的賠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地方的財政政策和企業的經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在1萬元到5萬元左右。前不久發生的陜西銅川礦難,每位遇難礦工的賠償標準為4.464萬元,河北沙河礦難,每人賠償4.88萬元,都只有空難賠償金額的幾分之一。作為同一塊土地上生活的中國人,為什么貴賤如此懸殊?難道就因為一個在天上,一個在地下?
不論是空難還是礦難,賠償標準都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法規政策執行的,這說明我們的法規政策也存在生命歧視。人與人之間固然存在貧富差距,存在勞動能力和收入水平的差別,但是人格都是平等的,法律也承認“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收入的人群賠償標準也許不應完全一樣,但是相差過于懸殊的標準明顯存在漠視社會平等和公正的嫌疑,也不能體現出對生命應有的尊重。我們不能說,民航乘客的生命就一定比永遠坐不上飛機的礦工生命更高貴。專家們在呼吁國內法和國際公約銜接問題時,是不是也應重視一下國內法規之間的銜接問題呢?頻頻發生的礦難提醒人們,后者的問題更為緊迫和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