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企業或家庭,對于能源的需求都是多樣的,需要電力、采暖熱力、空調制冷、生活熱水、炊事燃氣等等。這些需求在傳統工業社會中是通過明確的社會分工,由各個專業企業分別加以解決。但是分別解決方式存在的最大的問題是能源利用效率低、設備使用效率低,從而帶來資源和資金的浪費大,以及環境污染的加劇等。世界各國的能源環境專家普遍認為:應將需求供應整合優化,實現能源的溫度對口梯級利用,就近供能減少中間環節損耗,這將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手段,即:先將煤、燃氣等一次能源發電,將發電后的余熱用于采暖或制冷,將更低品位的能源用于供應生活熱水,這就是“熱電(冷)聯產”。
熱電聯產的節能環保效益經人類幾十年的實踐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發展熱電聯產事業在中國確常常遭到層層阻力,特別是來自電力利益集團的阻力,關鍵問題是“熱電聯產”工藝跨越了傳統行業分工的利益格局。此外,熱電項目由于供熱半徑的限制,必須靠近用戶,就近供熱造成熱電廠需要建設在城市中,它的土地成本、環保標準和運行費用都明顯高于大型火力發電廠,而且一些熱電項目的供熱帶有社會福利性質,雖然綜合熱效率大大高于熱電分產,但電價卻也相應高于火電和水電。當然,如果能考慮到熱電廠能夠就近供熱,也就能近供電,電力線損網損小,即便上網電價略高一些,到用戶端的實際成本與遠在數百公里外的大型火電廠的差距并不大,甚至更低。但是,中國由于長期形成的電力壟斷,加之電力企業的資產屬于國有,利益的天枰必然傾向于熱衷發展大火電的電力企業。所以,在過網電費上一直使用著所謂“郵票法”,例如:北京市內的熱電廠與700公里外內蒙境內的火電廠“同網同質同價”。可見,一旦實行“競價上網”,決大多數熱電項目都將在劫難逃。
最近,北京燃氣集團公司控股的恩耐特分布能源公司總經理馮江華先生提出,根據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和規章,應鼓勵發展“能源合作社”,這可能是一種打破壟斷,推動社會積極性參與節能和環保事業的行之效解決問題的方法,特別是對于在中國開始發展的分布式能源技術,這將是一個有力的政策保障。
所謂“能源合作社”是指若干個用戶公共擁有的能源設施,這些設施僅對產權擁有者提供電力、熱力和其他相關能源。合作社會員所擁有的能源設施可以是一部分具體的熱電裝置,例如:會員擁有某一熱電廠的某一機組的某一部分容量;也可以是一個概念性的容量,例如:會員在某合作社中擁有百分之多少的權益,將在自用電費熱費中享有其產生的節能效益。合作社的組織不局限與一個熱電裝置,可以是多個熱電裝置或其他形式電力設施的聯合體。它們可以尋求電網的備用容量支援,也可以各個合作社之間互相支援補充。
由于現行《電力法》第25條中規定:“一個供電營業區域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以及原電力部在臨撤消前對“自備電廠”屬性的司法解釋為“發電設施與用戶屬同一法人”。否則電廠所發電力必須上網,交納過網費,并接受電力系統調度。
但是發電機組的容量是可以按千瓦分割的,相應的供熱量也可以按GJ等單位分割,不同的投資伙伴完全可以按不同容量共同擁有同一臺機組。因此,能源合作社的形式應為一種多個共同利益法人或自然人合作的“非法人合作組織”,準確的說是一虛擬的組織形式,由于合作社不是法人,因此需要大家共同委托一專業公司進行運行管理,并代為各會員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和支出。例如:一個建筑商在建設一座大樓的過程中,在樓內采用分布式能源技術建設了一套熱電冷系統,并記入了工程造價。該發電裝置的產權隨建筑房屋的銷售,自然轉變為每一個房屋擁有者的資產。如同需要一個物業管理公司一樣,產權擁有者需要共同委托一個運行管理公司運營該裝置,運行管理公司需要與燃氣公司簽定協議購買燃氣,將轉換的電力、熱力和冷水等能源供應給每個產權的實際擁有者--業主--用戶,并代業主收集和交納燃料等費用。運行管理公司還需要運行這些能源設備,負責維護檢修,以及管理折舊費用以便今后更新相關設備。當然,管理公司也將收取適當的能源設施物業管理費用。
運行管理公司還可以接受業主授權,與臨近的能源合作社的運行管理人簽定合作協議,在遇到設備故障或能力不足時,互相提供能源支援,以便形成更加可靠的網絡能源體系。運行管理公司當然也能夠與電力公司或熱力公司簽署相關的保障或調節協議,并且在電力公司和熱力公司能力不足時將多余的電力和熱力支援給電網,以及尋求電力和熱力系統的安全保障,在形成網絡能源體系的同時組織網絡能源管理機制。電網管理公司、發電公司、燃氣公司和熱力公司當然也可以成為業主的運行管理者。
能源合作社的理念起源于美國的“農電合作社”。農村電力合作社是美國總統羅斯福在三十年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