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礦業企業增值稅稅率由13%調整到8%;實行與國際接軌的權利金制度,總平均費率控制在2%左右;建立礦業企業轉產基金
在剛剛結束的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有代表委員指出,“四礦”礦業、礦山、礦工、礦城問題,已經成為繼“三農”問題后的另外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經濟社會問題。據悉,國務院領導對此十分重視。有關課題研究認為,“三農”的核心問題是農民的增收,而礦業企業的發展問題是“四礦”問題的核心。改革現行的礦業稅費,與國際接軌,制定科學公平合理的稅費制度,應對入世挑戰,減輕礦山企業稅賦和社會負擔,已成為我國礦山企業發展的關鍵要素。調整礦業稅費政策,理順礦業稅費關系勢在必行。
首先應充分考慮礦業生產與加工業的不同特點,主要是:
(1)礦山開采是根據地質勘探成果決定開采方式,在生產中,可開采資源量可能出現與勘探成果的差異,這種不可預測性使礦山企業的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2)礦山企業的生產場所不斷搬遷,在生產過程中,除了加工業相同的有燃料動力、材料消耗、固定資產折舊外,還需開采工作面、采區和開采水平的接替,需不斷投入基本建設費用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費用。
(3)礦產品的質量品位,是大自然賦予的,加上礦山企業的區位和交通運輸狀況,決定了礦山企業有明顯的級差收益。
(4)礦山企業生產不使用原料,進項稅抵扣很少,使礦山企業在現行的增值稅稅率下,實際稅賦比加工工業高出了很多。
(5)礦山企業的生產對礦產資源的耗竭,一是使經濟效益遞減,直到礦山衰老報廢,礦山報廢后的企業資產變現困難;二是從宏觀上講耗竭的礦產資源需要補償。
以上這些礦業生產的共同特點,各主要礦業國政府,在制定礦業稅收政策時都給予充分考慮,總體上立足于扶持,因此對礦產勘查開發實行各種不同幅度的稅賦減免政策,使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賦低于加工工業,從而有效地調節了社會各界對礦產資源開發的投資,建立了礦產資源耗竭補償機制,促進了礦業發展,同時使本國的礦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我國礦業實際情況改革現行的礦業稅制,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科學、公平、合理的稅費制度勢在必行。因此稅制改革的方向建議為:
1、需要對現行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
在WTO的有關文件中將“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質和能量的產業”定義為第一產業,世界各主要礦產國都普遍將礦業劃為第一產業,實行低稅率,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為了與國際接軌,應將礦山企業的稅賦恢復到1994年稅制改革前的水平。
通過對扎賚諾爾煤業集團、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邯邢冶金礦山管理局、江西銅業公司、新橋硫鐵礦等62家礦業企業的調查,對近3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調查統計,通過測算將礦業企業的增值稅由現行的13%下調到8%后才能和加工工業大體持平。
建議在增值稅改制前將礦業企業增值稅稅率由13%調整到8%。增值稅已運行8年,形成了完整穩定的各行業互相抵扣平衡的鏈條,此時中間環節的稅率變動對國家總體稅收影響不大,但有利于調節礦產品與下游產品的利潤分配關系,使大部分礦業企業能夠盈利,可以提高我國礦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同時建議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的改革中應考慮礦業生產的特殊性,將礦山企業開拓延伸工程及生產安全裝備的投入作為進項稅抵扣,以適度減輕礦業企業的負擔。
2、將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合并,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理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現行的資源稅,按礦產品銷售量普遍從量征收,已不再含有因礦床自然秉賦和區位差異而征收超額利潤稅的含義,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質含義類似。這往往使國外礦業投資者困惑不解,已影響到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因此將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合并,實行與國際接軌的權利金制度勢在必行。權利金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權利金費率可參照近幾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繳情況,按不同礦種的平均利潤水平分別確定。總平均費率控制在2%左右。
為鼓勵礦山企業進行外圍和深部找礦,延長礦山服務年限,對進行巷探、地勘投入的礦業企業給予免、退稅(費)政策。
3、建立礦業企業轉產基金
如果將現行的增值稅稅率下調,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