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今后各類煤礦如果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關法律嚴格追究礦主的責任外,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同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長期以來,山西省煤礦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金一般都在3萬元到8萬元之間,這與礦主高額的利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有關負責人表示,強制性提高賠償標準,就是要引導煤礦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個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維護礦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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