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煤礦建設和煤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同時,界定了重大事故隱患的6條標準。《規定》指出,煤礦企業或者煤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對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山東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相應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鄉(鎮)政府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縱容包庇所屬小煤礦的,則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據了解,《規定》將于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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