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山崗教授認為,在很長一段時間,政府礦管部門既是產權市場交易規則中有關礦業權出讓轉讓的一系列規定和辦法的制定者,又是產權交易市場中對違反法律法規現象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監管者,同時還是登記管理機關招標、拍賣礦業權并收取礦業權價款的參與者。當礦管部門作為交易市場上的甲方時,它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并不關心外部環境和公共利益;當其作為市場監管者時,它維護的是自己的利益,在“依法行政”時不能作到公平和公正。
他說,在1998年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各工業部門對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權限集中到國土資源部門后,雖減少了部門之間的摩擦,但由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礦業管理人員是由原地質部門人員“就地轉業”而組建的,他們不熟悉礦業生產流程,缺乏礦業生產管理知識和經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礦業管理制度被廢棄后,新的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造成管理制度的缺位和錯位。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礦業生產管理及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職能,在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分屬不同部門,其間缺乏統一和協調。
“現行的礦業管理體系是中央、省、地、縣四級,” 田山崗說,在中央與地方利益沖突中,地方礦管部門為維護地方經濟利益,而不惜犧牲環境利益和整體利益,突出表現為大礦周邊的“寄生性”小礦和擬建大型礦井的資源批準建設小井,即使在1998年國有重點煤礦下放省管以后此狀況依然未見改觀。
“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備也是礦業市場秩序混亂的原因。”田山崗教授重點提出,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原煤炭工業部有一套比較完整且嚴格的煤礦儲量管理制度,但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原有的規程、辦法已經虛置。再加上新的煤炭資源資產管理體制還在醞釀之中,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只負責資源儲量數字的統計,雖具有管理的職能但缺乏管理的能力。
田山崗說,由于資源資產經營管理者缺位,在礦業權市場交易中,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國有資產——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及其收益的實現未能體現;從量、從價征收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并未真正體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價值。中央各部門所屬的礦山企業以及地勘隊伍在近幾年來雖都實行了屬地化管理,但部門之間利益的沖突和摩擦并未消除,再加之礦管部門的一些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尋租”行為,在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和礦權登記中偏袒一方的現象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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