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時許,耀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已坐滿了遇難礦工的親屬。8時40分,李文學被法警帶進法庭。耀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人李文學在2000年9月與他人合伙購買“雞山貴民聯辦煤礦”,該礦屬未經省上公告的小煤窯,后來該礦由李文學獨自經營。2002年1至4月,耀縣瑤曲鎮政府企業辦先后多次以書面形式等對該礦發出停產通知書,李不服管理從事井下冒險作業,致使該礦于2002年4月24日發生重大事故,正在井下作業的工人翁清智、劉明才、王尚祥等6人失蹤。事故發生后,李文學隱瞞不報,并于4月29日出逃。
耀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文學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該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同時,遇難者的親屬也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要求李文學賠償各種損失合計44萬余元。
昨天的法庭調查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庭審持續了3個多小時,法庭調查尚沒有結束。今天,法院將繼續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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