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為其井下作業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額可依據當地的工資水平、生活水平和煤礦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每人最低不能低于5萬元。
今后,政府部門要將是否依法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全額支付保險費作為整頓驗收的必備條件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驗收。
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依法加大對煤礦企業執行此規定的監察和經濟處罰力度,以保證此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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