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是我國的產煤大省。在遍地是烏金的三晉大地上,不僅擁有大同、平朔、陽泉等國有重點大礦,小煤礦也星羅棋布。2001年10月10日起,山西省開始對停產整頓的小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然而,自11月14日至11月22日的短短9天之內,山西省連續地發生了5起小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驗收期間連續發生事故,令人震驚,令人心痛!
在11月25日召開的山西省煤炭安全整治復產驗收監察會議上,山西省省長劉振華痛斥了利益熏心、不顧工人死活的礦主和一些不負責任的地方官員。他說,發生在11月17日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萬家咀村大泉灣煤礦的爆炸事故,事前有人向礦主反映井下有問題,而且礦工堅持不下井?傻V主軟硬兼施甚至以多給錢等手段哄騙工人下井。出事后,礦主不但不積極施救,反而很快就潛逃了。救護隊趕到后,竟然連礦上的生產圖紙都找不到,因而延誤了搶救。他說:“如果對此熟視無睹,置若罔聞,姑息遷就,甚至以各種借口放任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繼續生存下去,就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就是對黨和人民的犯罪。地方經濟的發展,財政收入的增長和農民的脫貧致富,絕不能建立在草菅人命的基礎上。山西的經濟煤炭是支柱,但山西絕不要帶血的煤。”劉省長的話發人深省。
黨 和國家十分重視煤礦生產安全。1986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違反該法有關規定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2年11月通過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同時,就礦山建設的安全問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問題、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問題、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問題、違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作了詳細的規定,并且特別強調對瓦斯爆炸等隱患必須采取預防措施。1996年8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依照該法,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開辦煤礦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同時還規定了各種違法者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2000年11月,國務院公布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提出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我國刑法也一直將嚴重違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那么,為什么至今還有不少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甚至是非法的小煤礦礦主,仍然要繼續違法開采煤炭,并且能夠得以進行違法開采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傅寬芝撰文(見《北京青年報》2001年11月29日,第30版),分析了山西等地煤礦頻發爆炸事故,為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五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人或者局部經濟利益高度膨脹的結果;第二,執法隊伍不純,為腐敗提供滋生土壤;第三,地方財政過分依賴的結果;第四,有關領導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工作不深入;第五、《刑法》有關刑罰的規定對于打擊有關犯罪力度不夠。
傅寬芝研究員對于第五方面的原因是這樣分析的。他介紹說,引發煤礦爆炸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責任事故罪。但是,按照這兩條規定,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這樣的處罰,行為人在權衡發大財和受處罰之間的利弊,顯然選擇發大財更為有利,何況發了大財之后,借助金錢的魅力,也許還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就事論事。應當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前提,正確適用法律。這種嚴重違法行為,不僅僅是一件簡單的重大責任事故或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實際上,這還可以說是一件間接故意殺人罪,應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其理由很簡單。那些煤礦主不管其是否清楚采礦的高深技能,但按照通常的知識,有一條是絕對清楚的,即沒有通風設備,瓦斯就會聚集,聚集到一定程度就會爆炸。這是不需要用任何證據來證明的。然而,那些貪財的礦主為了急于發財,盡量減少投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礦主并不希望造成傷亡事故,但他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為造成傷亡的結果是必然的,不發生傷亡才是偶然的。因此,毫無疑問,這種爆炸事件,除了具有重大的責任事故的性質外,同樣還具有間接故意殺人的性質,所以應按數罪并罰原則從重處罰。對于那些審批者而言,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是讓他們為人民把關,使那些投入生產的小煤礦都能達到安全的標準。因此,他們應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如果他們明知小煤礦達不到安全生產的標準,而為了某種有利可圖的原因而予以批準,應當按共同犯罪來處理;如果因官僚主義的原因而予以批準,就應當按玩忽職守罪處理。而對于那些不檢查、不督促,只聽匯報的上一級領導,就因為他不能盡職盡責,也應當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傅寬芝研究員最后說,如果我們能加強法治工作,不姑息養奸,也許就能改善我們的生產環境,少出事故和不出事故。
中國是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由于我國煤炭的賦存條件,有些資源不適宜大礦開采,治理整頓以后,全國還將有20%的煤炭由小煤礦生產。在11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兩局新聞發言人就如何減少小煤礦的傷亡事故發表了如下看法:要以必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加以引導,促進聯合改造,實行規模經營。要研究制訂經濟措施,例如強制建立意外傷害保險,礦主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礦產資源資產化,提高撫恤水平和將職業衛生安全投入納入成本等。新聞發言人認為解決小煤礦的問題是有希望的,對此要堅定信心。
山西經濟以煤炭為支柱,但山西絕不要帶血的煤;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但中國絕不要帶血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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