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這條消息,久滯胸中的塊壘終于消散了些許。近年來,小煤礦特大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去年11月9日至23日,9天之內山西連續五次發生特大煤礦爆炸事故,都是小煤礦惹的禍。
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統計,2001年1-11月全國煤礦發生死亡事故2750起,鄉鎮和企業所辦小煤礦發生1724起,占62.7%;事故死亡人數5160人,小煤礦死亡3531人,占68.4%。
小煤礦為什么事故頻發?原因首先在于其投資主體不具備從事該行業的基本條件。目前小煤礦的經營者多為個人,有的小煤礦雖然名義上是村、鎮或企業集體所有,但實際上或是已經轉給個人或為個人承包。采礦業屬于高危行業,需要很大的安全投入,但大多數個體小煤礦礦主一是沒有足夠的資金,二是不愿意進行安全投資。去年山西小煤礦連續發生特大事故后的相關調查表明,有的小煤礦沒有安全生產必備的通風機,有的雖然有通風機,但為了節省電費開支經常不開。一些小煤礦專職安全人員或數量不足,或素質不高。相當一部分小煤礦對下井工人不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今年3月7日河南焦家凹錦陽煤礦二礦透水事故中,被困在井下21天后生還的19歲礦工楊顯斌說:“老板從來沒有對我們進行過安全培訓,就是有人出事了老板也不會讓我們今后多注意。”去年山西交城坡底煤礦發生的爆炸的原因也是缺乏安全知識的礦工在風量不足、瓦斯濃度過高的井內違章放炮所致。
小煤礦不僅自身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同時,還危及鄰近一些國有大煤礦的安全。有的小煤礦為了借助大煤礦通風或偷采大煤礦煤炭,故意與大煤礦挖通,如不久前江西某小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淹及相通的國有大煤礦巷道,給國有礦造成7人死亡和1500多萬元經濟損失的嚴重惡果。
此外,小煤礦多數急功近利,沒有長遠打算,在開采上挑肥棄瘦、狂挖濫采,嚴重影響資源利用效率和整體開采規劃,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山西等地因為濫開小煤礦,導致地下水位嚴重下降,土地荒蕪,給農業及其他經濟發展帶來嚴重障礙。由于小煤礦眾多,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難,加上一些不守法的小煤礦經營者向行政管理人員行賄,導致管理系統失效,小煤礦的諸多問題一直沒得到有效解決,事實上,小煤礦如果以目前狀況存在和發展下去,根本就無望徹底解決安全和環保等問題。
由此可見,小煤礦之弊遠大于利,不僅不應當繼續發展,現有的也應當逐步淘汰。
但是,僅僅限制小煤礦似乎還不夠。小煤礦只是我國現存的不安全的、對資源和環境具有較大破壞性的開采方式的一種。其他一些礦產資源的開采方面也大量存在與小煤礦類似的問題,只不過目前沒有小煤礦那樣突出而已。例如,目前西北一些地區石油資源在開采上,也存在著不講整體規劃,一窩蜂而上,惡性競爭,掠奪性、破壞性開采的問題。陜北青陽岔一個山頭上就有10多個投資者的27臺鉆井機在打井。一些技術條件、投資實力差的小采油公司和采油個體戶,不僅資源回收率極低,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而且為了與大公司搶奪資源,必然采取種種違規的、不顧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開采方式。在這些無序競爭者的壓迫之下,一些大公司也只好不顧整體規劃和環境,采用“先吃肥后吃瘦、只吃肥不吃瘦”的方式。這種惡性競爭,必然導致礦產品價格下降,一些公司利潤過低,只能維持開采,無力恢復環境,使生產條件、安全條件遭嚴重破壞,生產成本進一步增高,有的甚至陷入惡性循環。
所以應當充分吸取小煤礦的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加強資源開發行業的管理。特別是對有損于環境的資源開采,必須制定嚴格的進入條件,并且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各級政府正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特別防止那種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單理解為政府放權的思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本質上說應當是各類資源配置權的歸位,也就是說把應當由市場配置的資源歸還市場,而應當由政府管理的資源則應當由政府管好。國有礦產和環境,都是關系子孫后代的不可再生資源,政府有義務、有責任管好。當然,所謂管好,并不是沿用老的辦法,事實也證明,老的辦法根本就沒有管好,也不可能管好。但是,管好永遠不會像有些人說的那樣,只要“放手不管”就是了。
不再批準開辦小煤礦,不允許小資金開采國有資源,是不是會影響國計民生?不會的,從國計而言,小煤礦之類交納的些許稅金,遠抵不住資源浪費的損失和以后補救環境的投入。就民生而言,對于工人階層,表面看,減少了就業的機會,但更減少了對于生命和安全的威脅。就業是為了生存,冒險本身就危及生存,就業完全應當也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何況,許多小煤礦、小油井是以透支多數人未來的就業來換取今天少數人的就業,總的看是拆東墻堵西墻,得不償失。對于中小投資者即目前的一些小礦主而言,是不是不公平了呢?不是,采礦業的嚴格管理,不是不允許中小投資者投資,而是不準許達不到開采標準的投資者任意開采,某種程度上也是降低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像目前這樣的投資,應當說投資風險與安全風險并存,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有些小礦主不僅血本無歸,有的還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樣的例子已經不勝枚舉。
因此,中小投資者應當順應國家法律法規、改變投資方式或生產組織方式,比如說,以股份制的方式形成達到夠規模的資金,在此基礎上按有關標準組織生產或者向大公司投資入股等等。對此,各級政府也應當積極參與引導,規范各種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證中小投資者乃至所有投資者、生產者的資金安全和生命安全,絕不能僅僅把“不再批準開辦……”當作任務完成。寧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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