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杰朝、姚貫杰、龍紅衛、張銀山、楊軍央、楊建國、劉子乾、慎青軍、楊秋芳、屈軍彩、楊愛芳、樊金川、呂松木于2003年至2004年6月間,以硝酸銨、硫 磺、氯酸鉀等為原料,結伙大肆非法制造炸藥和雷管,并進行買賣,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劉杰朝非法制造、買賣炸藥5992余千克。2004年6月,被告人劉杰朝伙同他人將炸藥原料在被告人楊建國家中進行加工,后伙同被告人楊秋芳等人包裝成成品炸藥賣給姚貫杰,姚貫杰經龍紅衛將炸藥賣給時任新密市牛店鎮李灣聯營二礦生產副礦長的被告人張銀山。期間,被告人楊軍央伙同他人先后三次賣給姚貫杰共計12000枚雷管,姚貫杰通過龍紅衛將其中的10000枚雷管賣給張銀山。
被告人張銀山將買來的炸藥和雷管一部分存放在煤礦,一部分存放家中。2004年7月8日零時許,張銀山家中存放的23件炸藥(552余千克)和9800枚雷管全部自爆,張銀山妻子、兒子、岳母及鄰居等6人在爆炸中死亡,6人受傷,人民群眾及集體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達198萬余元。案發后,時任新密市牛店鎮李灣聯營二礦生產副礦長的被告人呂松木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檢查,將礦井下非法儲存的33千克炸藥、393枚雷管藏匿。
法院審理后,以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判處劉杰朝死刑;判處被告人楊軍央無期徒刑。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龍紅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被告人姚貫杰無期徒刑。以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張銀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除被告人張銀山、劉子乾、楊秋芳、呂松木不上訴,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來 源:中原新聞網-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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