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去年“10·20”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特大礦難事故中,四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分別判處賈江華有期徒刑7年,判處景永振有期徒刑6年,判處彭向軍有期徒刑4年,判處付相莊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要提起上訴。
稿件來源:河南日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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