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震動全國的朔州市平魯區細水煤礦“3·19”重大責任事故案,近日在懷仁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幾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單位細水煤礦被處罰金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11月份,平魯區人民政府對該區所轄煤礦進行停產整頓,但平魯區細水煤礦在未獲得批準生產的情況下,該礦礦長、法人代表王應擅自組織生產。在生產過程中,被告人王應、趙永強、高升、徐樹海以及包工隊隊長黃招林違反規章制度、超能力生產、超強度開采,且通風設施質量低劣,造成采掘面無風或微風作業。同時,該礦礦工明火放炮作業,致使2005年3月19日12時13分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相鄰康家窯煤礦,共造成72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另外,被告人王應還在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兩次非法購買爆炸物10噸。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法購買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相關責任人趙永強、高升、徐樹海、黃招林均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單位細水煤礦被處罰金10萬元。
來源:新華網 作者:左燕東 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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